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5-026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斗塘路1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18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5-027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
民生证券作为公司2022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指定陈思捷先生和卢景芳女士为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法定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因上述期限届满后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民生证券仍需就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由于陈思捷先生和卢景芳女士工作发生变动,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民生证券现委派李东茂先生和张春晖先生(简历附后)接替陈思捷先生和卢景芳女士的工作,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责任。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李东茂先生和张春晖先生,继续履行相关的职责和义务,直至相关工作全部结束。
公司董事会对陈思捷先生和卢景芳女士在公司可转债发行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李东茂先生、张春晖先生简历
李东茂,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1999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先后负责或参与多家企业的改制重组、IPO发行上市以及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等项目。
张春晖,硕士研究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现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副总裁;从事投资银行工作5年,先后负责或参与多家上市公司IPO、再融资及并购重组项目。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转债代码:118010 转债简称:洁特转债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公司在2022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计算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增加每股收益,不具有稀释性,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相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报告期末,公司回购专户持有公司股份2,730,914股,持有比例1.95%。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1、大荣口罩无纺布案
全资子公司拜费尔因与山东大荣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大荣”)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合同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山东大荣,涉案金额为货款10,866,391.80元及资金占用费、口罩报废损失4,931,700元。2022年5月,黄埔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解除案涉的三份《销售合同》,支持山东大荣向拜费尔返还10,849,973.20元及利息,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拜费尔和山东大荣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2023年10月,法院二审判决(终审),撤销一审判决中“驳回拜费尔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变更一审判决“案涉的三份一审判决自2020年11月28日解除”改判为“合同编号分别为SRKP2020-0313、SRKP2020-04-06-2的《销售合同》自2021年8月10日解除”;变更一审判决“山东大荣向拜费尔返还10,849,973.20元及利息”改判为“山东大荣向拜费尔退还货款7,962,686.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拜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拜费尔因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4年4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广东省高院已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二审判决生效后,拜费尔已向法院申请执行。2024年3月,由于未发现山东大荣具有足额可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拜费尔申请追加山东森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森荣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4月,公司收到法院的《受理执行异议案件通知书》,2024年6月法院裁定驳回拜费尔全部异议请求。拜费尔因不服法院裁定结果,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获立案受理。2024年6月,拜费尔请求对被申请人森荣公司价值9,443,028.48元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保全,法院已部分执行保全。2024年8月,公司收到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关于山东大荣起诉的相关材料,山东大荣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拜费尔及公司,以拜费尔无故解除合同为由要求拜费尔公司及其股东洁特生物公司赔偿其损失9,763,419.81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据此冻结公司银行基本账户中部分资金9,763,419.81元,后续公司使用名下其他银行的定期存单进行冻结资金置换。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但尚未出具一审判决。截至本报告日,公司已对山东大荣的未收货部分预付材料款7,533,582.08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对期末库存的PTFE复合口罩无纺布共计提了3,208,618.86元跌价准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2022年5月26日、6月14日、2023年10月14日、2024年3月19日、4月9日、8月20日、12月1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2022-033、2022-036、2023-074、2024-015、2024-018、2024-056、2024-075)。
2、合盛模具采购案
公司因与深圳市合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医疗”)模具采购合同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涉案货款为10,340,829元,损失赔偿额644,911元,合盛医疗提出反诉,反诉金额为10,739,195.07元。2023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解除公司与合盛医疗签订的九份《模具采购合同》,合盛医疗向公司退还货款10,340,829.00元,向公司赔偿损失,驳回合盛医疗的反诉诉讼请求。合盛医疗不服黄埔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4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结果为撤销黄埔法院的一审判决,本案发回黄埔法院重审。2024年9月,合盛医疗向黄埔法院提交《变更反诉请求申请书》并申请财产保全,黄埔法院据此冻结公司账户中部分资金11,473,149.78元,后续公司使用名下其他银行的定期存单进行冻结资金置换。目前该案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截至本报告日,本案重审尚未开庭。公司对于该案预付的款项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未对该模具进行减值计提以及其它反诉请求计提或有负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2025年3月29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2025-006)。
3、的优纳米薄膜案
全资子公司拜费尔因与上海的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的优”)PTFE纳米薄膜购销合同纠纷,向黄埔法院起诉上海的优、刘客平、李优红,诉讼涉案金额为货款18,441,691.80元以及违约金1,386,000元。2024年8月,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解除案涉《购销合同》《补充协议》,被告上海的优向拜费尔退还款项18,441,691.80元及支付违约金922,084.59元,被告二刘客平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拜费尔其他诉讼请求。上海的优不服黄埔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审理中。公司已对上海的优的预付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对库存的上海的优PTFE纳米薄膜全额计提了跌价准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2024年8月3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2024-063)。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袁建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锋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永安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 元。
公司负责人:袁建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锋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永安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3月
编制单位: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袁建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谢锋 会计机构负责人:吴永安
(三)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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