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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5-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5月19日15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19日

  至2025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7、8、9、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

  议案8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万仁春、刘钧、冯颖盈、杨学锋、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大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网络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5月15日(上午9:30-下午17:00)

  (二)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三)股东登记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均须在2025年5月15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四)注意事项: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

  电子邮箱:vmsss@vmaxpower.com.cn

  联系电话:0755-86020080-5181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5-020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5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3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为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不超过13.80亿元的担保额度;

  ● 被担保人: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担保总额为9.70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无反担保。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和战略实施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2025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授信额度和期限以各家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3.8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期限根据届时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预计担保额度分配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在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内部调剂。如在本次额度预计的授权期间内发生新设立或收购各级全资子公司的,对该等公司提供的担保,也可以在上述范围内调剂使用预计额度。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无反担保。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上述担保预计额度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审议相同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审批程序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8年11月12日

  2、注册资本:92,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昌路与花津南路交叉口往西北约90米

  4、法定代表人:万仁春

  5、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电源、通信电源、电梯电源、医疗电源、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252,587.18万元,负债总额为161,632.02万元,净资产为90,955.16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为272,463.91万元,净利润为10,280.79万元。前述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9年7月24日

  2、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中小企业创业园11号厂房(申报承诺)

  4、法定代表人:宋德林

  5、经营范围: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工业产品设计,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73,261.28万元,负债总额为69,211.67万元,净资产为4,049.61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为71,851.83万元,净利润为2,349.54万元。前述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签订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过往协议仍在有效期的除外),上述计划授信及担保总额仅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申请的授信额度和拟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授信及担保金额尚需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上述授信并担保事项是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持续、稳健开展,并结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业务情况进行的额度预计,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满足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需求。被担保对象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作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4,00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上述两项担保事项合计为人民币9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12.61%。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后审慎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预计2025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5-021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现金管理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投资产品,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现金管理产品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并定期将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将依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损益情况。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开展的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7亿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公司通过开展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612证券简称:威迈斯公告编号:2025-02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情况:为规避和防范材料价格、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原材料价格、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其中:1)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铜、铝、镍等,主要在国内合规公开的期货交易所进行,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2)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包括美元或其他货币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衍生产品业务或上述各产品组合业务,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1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7,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期限为自该事项获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期限内”)。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为规避生产经营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采购规模及套期保值业务预期成效等因素,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择机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同时,随着公司海外业务的不断拓展,外汇收支规模不断增长,收支结算币别及收支期限的不匹配使外汇风险敞口不断扩大。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汇率和利率波动幅度不断加大,外汇风险显著增加。为防范汇率大幅度波动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在不影响集团主营业务发展和资金使用安排的前提下,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使用自有资金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于公司外币资产、负债状况以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能够提高公司积极应对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

  (二)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基本情况

  1、交易金额

  公司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

  2、交易方式

  公司及其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等衍生品合约,主要在国内合规公开的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品种仅限于与生产经营和贸易业务相关的产品及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铜、铝、镍等。

  3、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4、交易期限及授权事项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以循环使用。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1、交易金额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1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他等值外币,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17,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2、交易方式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新币、港币等。公司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3、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4、交易期限及授权事项

  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并授权管理层在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主要是用来规避原材料价格和外汇市场汇率的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但套期保值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原材料价格及汇率波动风险: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时,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会带来较大公允价值波动;

  2、流动性风险: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交易无法成交或无法在合适价位成交,可能会造成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从而产生交易损失;

  3、资金风险:当市场价格出现巨幅变化时,可能存在因保证金不足、追加不及时被强平的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或者人为失误造成的风险;

  5、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6、履约风险:不合适的交易对方选择可能引发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带来的风险;

  7、政策风险:如果衍生品市场或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二)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1、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品种均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均为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基础业务密切相关的原材料及外汇衍生品,遵循汇率风险中性的管理原则,不做投机性交易。

  2、公司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内部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将审慎审查与符合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4、公司会加强对相关原材料市场和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的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率和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损失。

  5、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通过开展商品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以规避原材料价格及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其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有利于公司提高应对市场价格及汇率波动的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计划投入的保证金规模与自有资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

  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和披露。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规避和防范材料价格、汇率波动的风险,降低原材料价格、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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