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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4年 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ST永悦        公告编号:2025-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037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高度重视,对《问询函》关注的事项逐一复核、分析,现对《问询函》中涉及事项回复如下:

  一、关于无人机业务。年报披露,报告期内,无人机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085.04万元,营业成本1,117.51万元;公司对从事无人机业务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永悦)投资1.42亿元;同时,报告期内公司对盐城永悦持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组成的无人机资产组计提资产减值损失3,431.31万元。

  请公司:(1)补充披露盐城永悦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期末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等;(2)分项列示2024年度对盐城永悦投资的具体投向,包括投资项目、金额、用途、供应商名称(如有),是否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情形;(3)分项列示报告期内无人机业务计提减值损失项目的具体测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减值迹象、参数选取过程、依据、减值损失确认方法,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差异,并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和合理性;(4)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公司无人机业务在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情况下继续加大投入的原因和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2)(3)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盐城永悦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期末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等;

  盐城永悦期末总资产金额为9,816.67万元,净资产为6,473.95万元,营业收入1,141.8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546.62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为-1,068.76万元。主要亏损原因为日常经营支出期间费用金额2,784.34万元,计提无人机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合计金额8,141.92万元,转回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889.98万元。

  (2)分项列示2024年度对盐城永悦投资的具体投向,包括投资项目、金额、用途、供应商名称(如有),是否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情形;

  2024年对盐城永悦投资金额为1.42亿元,主要系对盐城永悦增加实收资本投入,公司于 2023 年 8月 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实施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采取分期增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盐城永悦增资,增资总额为人民币 18,800万元。本次增资后,盐城永悦的注册资本由2,500万元增至21,300万元。公司根据总经理会议决议,把固定资产从永悦科技下沉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投资金额为603.65万元,将对盐城永悦前期的往来款13,596.35万元转为实收资本,履行对盐城永悦的增资。

  盐城永悦2024年主要资金流向为归还借款及利息4,103万元,支付员工薪酬1,519万元,支付日常经营支出1,064万元,不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情形。

  会计师意见:

  我们结合货币资金的相关检查程序,对盐城永悦的银行存款执行函证程序,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等情形,评估关联方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报告期内主要银行交易流水,将交易流水与银行明细账进行双向核对,并对重大发生额追查至凭证后附的银行回单及其他证据,检查收付款情况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

  我们认为,2024年度盐城永悦不存在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情形。

  (3)分项列示报告期内无人机业务计提减值损失项目的具体测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减值迹象、参数选取过程、依据、减值损失确认方法,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差异,并说明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和合理性;

  1、减值迹象的判断:2022年盐城永悦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金额5.49万元,2023年为267.96万元,2024年为96.96万元,连续三年主营无人机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并不理想,所销售的数量远远达不到生产线5,000台/年的产量。2022-2023年盐城永悦无人机业务处于起步阶段,2023年公司与中传华夏有业务合同,因此未计提资产减值损失。2024年盐城永悦的无人飞行器销售金额下滑,一直未能顺利开展业务,公司无人机业务未来市场拓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管理层认为无人机业务目前无相关在手订单,判断相关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期末公司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无人机业务相关的长期资产组进行资产评估,按评估可收回金额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2、参数选取过程及依据

  (1)评估范围:评估范围内实物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在建工程和长期待摊费用,均为盐城永悦厂房内放置的物品,这些资源都是为了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所服务,由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在建工程和长期待摊费用制造出的智能无人飞行器可以独立产生现金流入,企业管理层对这些资产的管理经营活动的方式有且仅有用来生产智能无人飞行器,因此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认定为一个资产组,期末账面价值5,938.3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275.80万元、在建工程31.05万元和长期待摊费用3,631.46万元,其中长期待摊费用明细如下:

  

  (2)评估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在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A、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B、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C、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D、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就无人机长期资产组而言,未发现有该资产组在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格;也未发现存在一个与该资产组相同的活跃交易市场;也缺乏或难以取得同行业类似资产组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无法可靠估计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因此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3)收益期:资产组主要资产为无人机产线,主要设备为三轴加工中心、三轴攻钻机等高精密数控机床,启用和购置时间基本在2022年,经济使用年限在12年及以上,结合设备目前的使用状况和使用强度,预计该资产组剩余经济使用年限为10年,即收益期限为10年。

  (4)未来年度产品盈利预测:考虑到公司自身的市场发展规划,在历史年度经营数据及目前接洽项目的基础上,对未来年度的主营产品的销量和产品单价进行预测,从而得到营业收入预测数据。

  (5)折现率:折现率的预测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式中:

  Re:权益资本成本;

  Rd:付息债务资本成本;

  E:权益的市场价值;

  D:付息债务的市场价值;

  其中,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Re=Rf+ERP×β+Rc

  其中:Rf:无风险报酬率;

  ERP:市场风险溢价;

  β:权益的系统风险系数;

  Rc:特定风险报酬率

  根据资产组的业务特点,评估人员通过同花顺iFinD金融终端查询了沪深A股上市公司信息,确定选取对比公司原则如下:

  原则一:对比公司在上市时间在2年以上。

  原则二:对比公司其主营的产品应与被评估公司相同或相近。

  可比公司筛选的是航空装备行业,行业涉及的企业较广泛,包括大型航天器、民航飞机、航空航天特种设备制造商,通过分析企业的主营业务,筛选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无人机生产企业。

  根据以上原则通过同花顺iFinD金融终端查询以下3家可比公司数据如下:

  

  评估人员查询上述可比上市公司的距离评估基准日时点前三年的贝塔数据βe,然后根据可比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资本结构换算成βU值,并取其平均值1.0742作为(WACC)测算的βU值。结合上市公司平均资本结构及资产组所在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00%,计算得出资产组的权益系统风险系数。

  考虑了公司债务和股权融资的成本,根据债务和股权的比例加权计算得出综合资本成本,资产组对应的税后折现率WACC= 97.97%×13.11% + 2.03%×(1-25.00%)×3.60%=12.90%

  (6)资产组对应的税前折现率r

  

  =17.20%

  综上所述,税前折现率取值为17.20%。

  3、减值损失确认:评估无人机资产组在2024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不低于2,507万元,公司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对无人机长期资产组计提资产减值损失3,431.31万元。

  会计师意见:

  我们对盐城永悦的存货、长期资产组执行监盘程序,观察使用情况,存货主要存放在仓库,厂房设备均为近两年购置启用;我们取得资产评估报告,对评估机构的客观性及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复核评估机构预测未来现金流时采用的假设,复核管理层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运用的重大估计及判断的合理性,聘请外部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协助判断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恰当性。

  我们认为,评估报告的估值采用的参数和假设基本合理,估值结果可以采纳。(4)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公司无人机业务在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情况下继续加大投入的原因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无人机业务除了日常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外,并未加大对无人机业务的资金投入。

  二、关于土地预付款。年报及相关公告披露,公司对募投项目“大丰无人科技产业园项目”结项,该项目合计投入募集资金3,791.60万元,其中场地投入使用募集资金3,700万元。关注到,盐城永悦于2023年向江苏明升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房地产及土地,已支付保证金3,500万元,截止2025年4月1日,转让手续尚未完成,报告期内计提其他非流动负债减值2,100万元。

  请公司:(1)补充披露土地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过户手续未完成的原因及后续安排,如计划终止交易,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对方尽快归还保证金;(2)结合问题(1)说明对预付土地保证金计提大额减值的原因和合理性,并核实交易对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请年审会计师核查问题(2)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土地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过户手续未完成的原因及后续安排,如计划终止交易,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对方尽快归还保证金;

  根据江苏明升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盐城永悦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编号: YYZN-ZR-230713、YYZN-ZR-230713-BC-01),资产转让协议主要合同条款为 “1、转让价格:甲方按协议价整体转让上述标的物给乙方,协议价为 9,000万元。2、付款方式: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万元的保证金。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后,保证金转为转让价款或由甲方退还乙方,具体由双方协商。3、违约责任:经双方商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协议主要合同条款为“1、在原协议项下于2023年7月13日向甲方支付的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款项转化为转让标的物第一期转让价款。2、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人民币1,500万元。3、剩余人民币5,500万元的转让价款,于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物并办理完成标的物过户手续,同时将厂房相关图纸、资料等全部交付给乙方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在收到该款项后六十日内向乙方开具总金额为9,0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4、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乙方已实际入驻并使用该转让标的物。”

  由于公司资金较为紧张无能力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公司计划对与江苏明升的房产及土地转让合同终止交易,因此未完成过户手续。公司目前未采取任何手段追回土地款,公司将积极与江苏明升协商退回房产及土地预付款事项,并与对方协商采取转租赁等其他方式继续合作。

  (2)结合问题(1)说明对预付土地保证金计提大额减值的原因和合理性,并核实交易对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请年审会计师核查问题(2)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补充协议合同条款“……剩余人民币5,500万元的转让价款,于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物并办理完成标的物过户手续,同时将厂房相关图纸、资料等全部交付给乙方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公司资金紧张无能力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且预计江苏明升不会退回房产及土地预付款,因此公司对预付土地保证金计提减值。

  预付的房产及土地款根据其经济实质,预计收不到房产及土地,则按照金融工具准则估计相应的减值准备,公司账龄2-3年的金融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率为62%,因此房产及土地款的减值比例按60%计提相对合理。

  交易对方江苏明升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下属控股企业,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会计师意见:

  我们就房产及土地出让事项对江苏明升进行走访,确认相关款项的真实性和合同有效性;取得江苏明升的回复函,确认双方互不追责;复核房产及土地款的减值计提合理性。

  我们认为,该出让事项符合商业实质,可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未发现江苏明升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对预付土地款的减值计提相对合理。

  三、关于募集资金补流。年报及相关公告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对募投项目“大丰无人科技产业园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1.52亿元永久补流。其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亿元募集资金在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情况下直接永久补流。请公司补充披露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用款时间、具体用途、收款方及相关流向,核查募集资金是否存在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补充披露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用款时间、具体用途、收款方及相关流向,核查募集资金是否存在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2024年,公司对募投项目“大丰无人科技产业园项目”结项时,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直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分别于2023年6月9日、2023年9月13日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此后公司分批次将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统一的自有资金账户157600100100058839,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自有资金账户157600100100058839收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后,根据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本身的经营需求,将上述资金于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直接或通过内部账户分别转至对应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货款、支付工资薪金、归还流动借款、支付房屋土地款等。对外支付的银行账户主要包括:兴业银行一般户157600100100145665、招商银行一般户595903483510201、浦发银行一般户17650078801400000518以及浦发银行盐城基本户15650078801500000769等。

  公司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0,000万元募集资金的流向如下:单位:万元

  

  注1:表格列示的10,183.14万元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一般户/基本户的对外支出金额,包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及其他资金。

  注2:公司误使用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向江苏明升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土地款,原拟使用销售回款进行支付。

  综上,除董监高的工资薪金及零星报销款外,上市公司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不存在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会计师意见:

  我们结合货币资金的相关检查程序,对募集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执行函证程序,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等情形,评估募集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获取报告期内主要银行交易流水,将交易流水与银行明细账进行双向核对,并对重大发生额追查至凭证后附的银行回单及其他证据,检查收付款情况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

  我们认为,除董监高的工资薪金及零星报销款外,募集资金不存在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未归还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支出相关的银行对账单(期间涵盖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对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转入公司基本户或一般账户后的支出明细进行检查,检查资金的用途,查阅上述募集资金支出相关的供应商工商资料,核查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2、对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单笔高于50万元的支出进行检查,检查其记账凭证、增值税发票以及银行回单等,核查募集资金支出业务的真实性。

  3、就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用途等事项对上市公司董秘、财务总监进行访谈,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未归还部分流向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市公司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货款、支付工资薪金、归还流动借款以及支付房屋土地款等,除董监高的工资薪金及零星报销款外,不存在募集资金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四、关于其他应收款和预计负债。年报披露,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3,403.55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947.57万元,其中本期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475.62万元,主要系盐城永悦与江苏领旭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领旭)、中传华夏供应商相关交易解除导致发生信用减值。此外,公司因与江苏领旭合同解除后对方未退还商业承兑汇票,公司作为出票人可能存在被追索风险,计提预计负债1,200万元。

  请公司:(1)补充披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账龄、相关客户资信以及催收工作情况等,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和合理性;(2)结合公司是否就相关票据追索承担了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该义务的金额如何计量,说明全额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和合理性;(3)补充核实上述交易对方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之间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补充披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账龄、相关客户资信以及催收工作情况等,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和合理性;

  本期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1、江苏领旭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盐城永悦作为中间贸易商,为北京顺鑫福通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采购1,494套自动售货机,盐城永悦预付江苏领旭采购款1,947万,其中现金547万,商业承兑汇票1,400万,最终实际交付264套设备。2024年5月16日,盐城永悦与江苏领旭解除采购合同,江苏领旭需要退还未发货产品的货款,2024年江苏领旭已退回200万商业承兑汇票,其余商票已背书转让未能及时退回。截止2024年12月31日,盐城永悦尚余现金151.72万元及1,200万商业承兑汇票未收回。商业承兑汇票已于2024年5月17日到期,公司已拒付。

  公司在合作初期通过供应商评审对江苏领旭的资质和背景调查,符合合作条件才与江苏领旭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已多次通过电话、邮件和律师函等各种手段向江苏领旭催讨货款仍无法收回,期末对未收回的151.72万元现金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200万票据虽然已拒付,公司实际未承担现实义务,但仍存在被追索的风险,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作为其他应收款和预计负债进行披露。公司于2025年4月收回票据1050万,剩余150万元商票目前在加紧追回中。背书对象为百城雾联(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背书金额100万元;南京淳芳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背书金额为50万元。

  2、中传华夏供应商

  2022年盐城永悦与江苏中传华夏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1.14亿销售合同,合肥麦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捷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枫锦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上三家简称“中传华夏供应商”)作为中传华夏推荐的系统设备贸易商,公司经过评估资质和背景调查后,分别与以上三家签订采购合同,为中传华夏采购系统设备,盐城永悦预付中传华夏供应商采购款合计2,384.61万元,中传华夏供应商实际发货588.76万元。2024年4月18日,盐城永悦分别与中传华夏供应商签订解除协议,中传华夏供应商需要退还未发货产品的货款。截止2024年12月31日,盐城永悦尚余1,795.85万元货款未收回。

  对供应商的应收款,公司已多次通过电话、邮件和律师函等各种手段催讨仍无法收回,公司通过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对三家供应商的应收款全额计提坏账,后续仍将持续催讨。为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控股股东已对上述供应商货款进行兜底,并赔偿相关损失1,796.00万元,已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

  (2)结合公司是否就相关票据追索承担了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该义务的金额如何计量,说明全额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和合理性;

  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盐城永悦公司,票据于2024年5月17日到期,公司全部未予兑付。2025年4月公司收回1050万商票,剩余150万商票目前也在加紧追回中。公司自拒付商票至今未承担现实义务,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很小。但由于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期为2年,公司仍存在被追索的风险,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作为预计负债进行披露。

  (3)补充核实上述交易对方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之间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1、江苏领旭为北京顺鑫福通推荐,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之间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2、中传华夏供应商为中传华夏推荐,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之间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

  会计师意见:

  我们对江苏领旭业务的真实性和交易实质执行相关核查程序,包括检查付款时间和方式,与合同条款一致,检查货物验收单和物流运输单,确认业务的真实性,对江苏领旭进行函证和实地走访,确认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和资金占用的情况。我们取得公司与江苏领旭的解除合同、江苏领旭同意退还现金和商票的确认函,由于江苏领旭已将商票背书转让,故未能及时退回。检查商票的承兑情况,商票已于2024年5月17日到期,确认公司未予兑付。

  我们对中传华夏供应商进行走访和函证,对已发出的系统设备进行监盘,取得公司对中传华夏供应商的解除协议, 公司向中传华夏供应商的催收律师函,公司对供应商催讨无果,对三家供应商全额计提坏账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追责的总经理办公室会议纪要。取得实控人承诺函、控股股东江苏华英支付兜底款的确认函、银行收款单据,确认公司已在2024年12月收回资金1,796万。

  我们认为,公司对其他应收款和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发现交易对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之间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者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五、关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年报披露,2024年,公司销售费用1,802.33万元,其中职工薪酬709.47万元,业务招待费534.30万元;管理费用3,389.70万元,其中职工薪酬1,786.61万元,业务招待费215.96万元。报告期末公司员工人数177名,较上年度减少29.76%。

  请公司:(1)结合报告期内业务拓展情况、销售人员变化及薪酬激励机制,管理人员变化及薪酬激励机制说明公司员工总数大幅减少情况下,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项目同比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列示业务招待费前十大项目的金额、用途、支付对象等,核实说明支付对象是否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相匹配,是否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请年审会计师对问题(2)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结合报告期内业务拓展情况、销售人员变化及薪酬激励机制,管理人员变化及薪酬激励机制说明公司员工总数大幅减少情况下,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项目同比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项目同比分析:

  

  年末公司销售人员减少24人,行政人员减少24人,人员的减少主要发生在下半年,全年员工平均人数减少幅度不大,根据公司薪酬激励机制,销售人员薪酬与个人销售业绩挂钩,其他人员实行岗位与绩效工资相结合,2024年公司不饱和树脂销量较上年同比增长,因此销售费用-人均薪酬有所增加,而管理费用平均人数和薪酬总额均变化不大。

  (2)列示业务招待费前十大项目的金额、用途、支付对象等,核实说明支付对象是否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相匹配,是否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024年公司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本期发生534.30万元,主要明细为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15.96万元,其中餐费 127.83万元,办公招待38.05万元、外地交通住宿 37.90万元, 其他开支12.18万元。业务招待费均由业务员在办公系统上发起申请,由销售主管、总经理在权限内对费用进行审批,各项金额与用途相符,费用支出合理,符合公司业务招待费用的使用规范。支付对象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相匹配。不存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会计师意见:

  我们获取了公司业务招待费明细账,对大额业务招待费检查原始单据,对报表日前后大额费用的单据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存在跨期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也不存在资金流向控制股东及关联方情形。

  六、关于财务费用。年报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合计1,268.51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537.53万元,主要系利息费用增加。请公司列示利息费用的具体内容,包括借款方名称、金额、利率、期限等,是否与公司负债规模相匹配。

  公司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的借款明细为:

  1、浦发银行南安支行,借款金额为800万元,借款利率3.65%/年,借款期限为2024/3/29-2025/3/29,利息费用30.93万元。

  2、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借款金额为2590万元,借款利率4%/年,借款期限为2024/4/7-2024/11/8,利息费用42.93万元。

  3、北京乾程顺捷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利率8%/年,逾期利息8‰/日,服务费4%,借款期限为2023/8/31-2024/1/31,2023年12月还款1500万元,剩余500万元还款日为2024年5月,由于存在借款逾期的情况,逾期利息及费用合计468万元。该公司由子公司盐城永悦的资金部总监於忠梅引荐。

  报告期内,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和日常经营所需,通过对外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支出,截至公告日,公司已偿还上述借款和利息,利息支出和公司负债规模相匹配。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ST永悦       公告编号:2025-019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生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11号)。因其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翔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2024年12月4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2024]1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

  近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翔,男,1979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翔的申请,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陈翔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一)内幕信息一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永悦科技及永悦智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在河南开展无人机业务并签订相关合同,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公司订立重要合同”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5月31日至8月28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3 年5月31 日。

  (二)内幕信息二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3亿元《销售合同》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重大合同解除事项属于重大事件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该进展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9月11日至9月18日。陈翔作为永悦科技时任董事长,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9月11日。

  二、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

  陈翔于2023年5月认识了李某。2023年5月至6月,李某经常与陈翔联系并到访永悦智能工厂,了解公司业务情况及商业模式。不晚于6月14日,陈翔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6月23日,陈翔再次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一。

  三、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陈翔泄露内幕信息

  2023年8月28日,永悦科技披露3亿元无人机合同后引发舆情,为帮忙处置舆情,陈翔朋友付某言与陈翔联络频繁。9月13日上午12 时57分左右,陈翔在通话中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二。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微信记录、通讯记录、相关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陈翔向李某泄露内幕信息,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陈翔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陈翔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内幕信息一及其敏感期起点认定错误。永悦智能与豫农租赁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和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相互独立,属于不同的信息。《采购框架合同》不具有重大性,不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一是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形成时间不早于2023年8月11日。

  其二,陈翔不构成向李某二次泄露内幕信息一。陈翔告知李某的信息、发送的文件不构成内幕信息,且李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其三,陈翔不构成向付某言泄露内幕信息二。陈翔不具备泄露内幕信息的故意,且付某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其四,陈翔不应为李某向赵某海传递信息以及赵某海内幕交易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陈翔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对陈翔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针对内幕信息一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

  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000,000元罚款。

  二、针对内幕信息二敏感期内的违法行为:

  对陈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对陈翔处以4,0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主体为陈翔先生及其相关人员,与公司无关,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直接影响,且不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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