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5-047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99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894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98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66,081,200.00元,扣除券商承销佣金及保荐费125,042,764.37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117,964,872.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077,892.37元)后的余额为1,848,116,328.00元,已于2021年4月26日汇入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另扣减招股说明书印刷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和网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2,868,462.25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15,247,865.7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338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已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及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湖南大中赫锂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大中赫”)在商业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项目实施时的募集资金存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上述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2024年1月17日、2024年7月1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注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双湖路支行上级单位;
注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营业部上级单位;
注3: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支行上级单位。
三、本次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50869842574)为公司原募投项目周油坊铁矿年产140万吨干抛废石加工技改项目的专项存储账户。鉴于募投项目已变更,为便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管理,2025年4月28日公司注销了该募集资金专户并将该事项通知保荐机构国都证券和保荐代表人。前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公司、金日晟矿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与国都证券共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销户凭证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5-048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36,713.29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06%。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23日、2024年9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新增对外担保额度100,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4日、2024年9月10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00)。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将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四川大中赫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大中赫”)提供的部分未使用的担保额度调剂10,000万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根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的担保额度调剂原则及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调剂事项已经公司管理层决策同意。本次调剂担保额度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调剂前,公司为四川大中赫提供的可用担保额度为20,210万元;本次调剂后,公司为四川大中赫提供的可用担保额度为10,21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四川大中赫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00万元(注:四川大中赫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安徽省大中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贷款100,000万元)。
本次调剂前,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的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本次调剂后,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的可用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8,425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订了承兑额度为30,000万元的《银行承兑协议》,该协议项下的敞口额度合计不超过10,000万元,即融资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金日晟矿业同意为公司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为30,000万元。金日晟矿业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需根据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确定,故金日晟矿业本次实际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为1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金日晟矿业对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58,425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金日晟矿业对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68,425万元。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150800701444800H
3、注册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4、注册资本:1,508,021,588元
5、法定代表人:林圃生
6、成立日期:1999年10月29日
7、经营范围: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选矿;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货物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金属制品销售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5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金额为268,288.29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抵押贷款金额为209,485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对公司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
9、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最高额保证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3、保证额度
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元整。(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渤包分银承〔2025〕第5号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敞口额度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壹亿元整)
4、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5、 保证范围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3)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
6、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自保证人和债权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自本协议首页载明之日期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36,713.29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06%。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协议》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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