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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提案均审议通过,无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9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 ~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公直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9,075,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30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6,00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61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68,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5%。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4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68,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68,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5%。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92,785,8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97%;反对6,0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92%;弃权25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778,7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701%;反对6,034,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786%;弃权255,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12%。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92,779,1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83%;反对4,64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6%;弃权1,64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772,0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189%;反对4,649,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69%;弃权1,647,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043%。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92,573,7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72%;反对6,25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29%;弃权24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566,6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472%;反对6,252,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460%;弃权249,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69%。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91,938,1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98%;反对6,78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8%;弃权35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931,0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836%;反对6,786,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83%;弃权351,3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81%。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92,682,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90%;反对4,7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6%;弃权1,66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675,3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789%;反对4,729,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867%;弃权1,664,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343%。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92,141,4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06%;反对5,26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9%;弃权1,66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34,3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392%;反对5,264,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836%;弃权1,669,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72%。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92,152,8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29%;反对6,65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36%;弃权26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145,7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265%;反对6,655,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297%;弃权267,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8%。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92,081,7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86%;反对5,2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2%;弃权1,77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074,6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824%;反对5,216,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132%;弃权1,777,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44%。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492,034,7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92%;反对6,77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1%;弃权26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027,6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228%;反对6,777,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32%;弃权263,2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丽云律师、寇致凡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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