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24层2404号仁智股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泽虹女士;
6、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6日(星期二);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3,051,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3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749,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2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302,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302,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人,代表股份数4,302,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92,736,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7%;反对2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0%;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7,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30%;反对2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6406%;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4%。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2,736,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7%;反对2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0%;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7,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30%;反对2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6406%;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4%。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2,736,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7%;反对2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0%;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7,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30%;反对2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6406%;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4%。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2,736,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7%;反对2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0%;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7,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830%;反对2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6406%;弃权2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64%。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9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58%;反对3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08%;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44,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905%;反对3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8028%;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7%。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689,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5%;反对3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6%;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40,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976%;反对3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9074%;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1%。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739,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2%;反对2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6%;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90,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597%;反对2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6755%;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8%。
8、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742,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5%;反对2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6%;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93,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295%;反对2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6755%;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1%。
9、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同意92,74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95%;反对2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0%;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94,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527%;反对28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6406%;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7%。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2,742,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5%;反对2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6%;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93,8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295%;反对28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6755%;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1%。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宣读了《独立董事2024年述职报告》。各位独立董事对其在2024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发表相关意见的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进行了报告。《独立董事2024年述职报告》已于2025年4月2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余洁律师及盖可欣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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