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5 证券简称:和泰机电 公告编号:2025-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9:15至2025年5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钱塘区江东工业园区青六北路1590-5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童建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
7、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48,678,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75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8,5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78,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8,668,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168,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44%;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2、 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8,668,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44%;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3、 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8,668,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44%;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4、 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8,668,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1%;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8,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44%;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9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5、 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8,666,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8%;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6,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745%;反对1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9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6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2%;反对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3,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778%;反对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15%;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杭州和泰控股有限公司、XU QING(徐青)先生、徐英女士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000,000股。
7、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66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5%;反对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8%;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1,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479%;反对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14%;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
8、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643,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5%;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3,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413%;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81%;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7%。
9、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6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101%;反对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3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664,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64,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62%;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77%;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
注:本公告中若出现表决结果各分项数值之和不为100%,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指派赵琰律师、方梦圆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和泰机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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