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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88             证券简称:鹭燕医药             公告编号:2025-0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至2025年5月13日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1004号鹭燕集团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金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5年4月22日的《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4,538,8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7766%。

  2、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1,415,1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8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9726%。

  3、网络投票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23,6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1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0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2024年在公司任职的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做年度述职报告。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02,5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06%;反对1,375,2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9%;弃权61,0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14,5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84%;反对1,375,2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9%;弃权49,0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13,2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75%;反对1,372,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9%;弃权53,5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095,6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61%;反对1,372,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9%;弃权71,1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521,8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9%;反对979,1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6%;弃权37,9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106,7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7.4427%;反对979,1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437%;弃权37,9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7%。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99,1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31%;反对1,282,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6%;弃权57,6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84,1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7.1134%;反对1,282,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423%;弃权57,6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3%。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3,004,2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0%;反对1,463,5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1%;弃权71,0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89,2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0.8742%;反对1,463,5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525%;弃权71,0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33%。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3,030,1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37%;反对1,437,4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2%;弃权71,2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1%。

  (九)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3,022,5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88%;反对1,426,2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9%;弃权90,0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129,7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82%;反对1,319,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36%;弃权90,0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714,6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54.8915%;反对1,319,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267%;弃权90,0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18%。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53,624,8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86%;反对863,9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0%;弃权50,0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209,8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0.7422%;反对863,9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565%;弃权50,0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程濂律师、吴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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