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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25-015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在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华鑫海欣大厦四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召开。公司于2025年5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会议应到监事4人,实到监事4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山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原附件《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变更为《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其内容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亦同步修订。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25-014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在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华鑫海欣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于2025年5月8日通过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其中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山泉先生以视频会议形式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预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原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拟变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数据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为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拟同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关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之有关要求,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运作,公司拟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并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现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红政策为:

  (一)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分红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股利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在中期或者年终进行现金分红。如公司因经营需要,当年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超过 0.1 元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五)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对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拟调整为《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者中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分红政策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回报规划和本章程的规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在研究论证后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提交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原附件《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变更为《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其内容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亦同步修订。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修改章程的备案等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四、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25-016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原附件《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变更为《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其内容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亦同步修订。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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