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153             股票简称:建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23

  债券代码:185929             债券简称:22建发Y3

  债券代码:137601             债券简称:22建发Y4

  债券代码:115755             债券简称:23建发Y1

  债券代码:240217             债券简称:23建发Y2

  债券代码:240650             债券简称:24建发Y1

  债券代码:241016             债券简称:24建发Y2

  债券代码:241137             债券简称:24建发Y3

  债券代码:241265             债券简称:24建发Y4

  债券代码:241266             债券简称:24建发Y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人名称: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主要被担保人名称:建发(上海)有限公司、建发(天津)有限公司等子公司(被担保人名单详见下文中的“二、主要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以下简称“被担保人”)。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拟为被担保人关税保证保险项目提供担保,担保限额34.20亿元(人民币,下同)。

  ● 截至2025年4月末,公司累计为上述被担保人关税保证保险项目提供担保余额约为13.89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被担保人由于业务开展的需要,于货物报关通关时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保”)、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保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投保关税保证保险。四家保险公司合计承保限额34.20亿元,其中:中国太保承保限额11.70亿元,中银保险承保限额11.50亿元,阳光保险承保限额6亿元,中国人保承保限额5亿元。

  根据关税保证保险项目协议约定,需由公司为被担保人(即关税保证保险项目投保人)就关税保证保险项目提供担保,其中为中国太保的投保人担保的限额为11.70亿元,为中银保险的投保人担保的限额为11.50亿元,为阳光保险的投保人担保的限额为6亿元,为中国人保的投保人担保的限额为5亿元,合计担保限额为34.20亿元。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其中包含以下关税保证保险项目担保限额:

  单位:亿元

  

  现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上述担保限额调剂为:

  单位:亿元

  

  本次担保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主要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主要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主要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关税保证保险项目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太保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保证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被担保人,及协议期间公司其他子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并经中国太保审批同意后可作为投保人。

  2.担保责任:公司向保险人承诺,就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关税保证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人理赔后,公司自愿就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偿还的追偿款项及利息在11.70亿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为投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协议有效期: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协议截止日期为2027年5月16日24时止。

  4.保证期间:自保险人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日后的3年。

  (二)公司与中银保险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保险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保证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被担保人,及协议期间公司其他子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并经中银保险审批同意后可作为投保人。

  2.担保责任:公司向保险人承诺,就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关税保证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人理赔后,公司自愿就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偿还的追偿款项及利息在11.5亿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为投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协议有效期: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协议截止日期为2027年5月16日24时止。

  4.保证期间:自保险人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日后的3年。

  (三)公司与阳光保险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保险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保证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被担保人,及协议期间公司其他子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并经阳光保险审批同意后可作为投保人。

  2.担保责任:公司向保险人承诺,就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关税保证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人理赔后,公司自愿就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偿还的追偿款项及利息在6亿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为投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协议有效期: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协议截止日期为2027年5月16日24时止。

  4.保证期间:自保险人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日后的3年。

  (四)公司与中国人保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

  1.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保证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被担保人,及协议期间公司其他子公司在签订补充协议并经中国人保审批同意后可作为投保人。

  2.担保责任:公司向保险人承诺,就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关税保证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人理赔后,公司自愿就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偿还的追偿款项及利息在5亿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为投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协议有效期: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协议截止日期为2027年5月16日24时止。

  4.保证期间:自保险人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之日后的3年。

  四、累积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2025年3月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727.56亿元人民币以及31.04亿美元,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683.98亿元人民币以及31.04亿美元,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42.63亿元人民币,对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担保的余额为0.95亿元人民币,均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股票代码:600153             股票简称:建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24

  债券代码:185929             债券简称:22建发Y3

  债券代码:137601             债券简称:22建发Y4

  债券代码:115755             债券简称:23建发Y1

  债券代码:240217             债券简称:23建发Y2

  债券代码:240650             债券简称:24建发Y1

  债券代码:241016             债券简称:24建发Y2

  债券代码:241137             债券简称:24建发Y3

  债券代码:241265             债券简称:24建发Y4

  债券代码:241266             债券简称:24建发Y5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 2024年度公司的现金分红(包括上述0.3元/股以及2024年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0.4元/股)总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947,095,20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84,128,560.30元(含税)。

  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实施了2024年度的中期分红,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

  综上,2024年度公司的现金分红总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账户。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2132319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4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