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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5-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4,651,885,415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0,663,800 股后的4,611,221,6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922,244,323元(含税)。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以公司总股本4,651,885,415股(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922,244,323元÷4,651,885,415股×10,即每10股现金红利为1.982517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应为0.1982517元,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0.1982517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的分配方式为每股分配比例不变,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由于回购股份,公司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减少,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40,663,800 股后的4,611,221,61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3、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本公司因回购股份,参与权益分派股本由4,613,582,115股调整为4,611,221,615股,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将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651,885,415股扣除已回购股份40,663,800 股后的4,611,221,61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922,244,323元(含税)。

  注:为保证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正常实施,自公司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将暂停回购股份。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2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5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注:公司现有总股本4,651,885,415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内有40,663,800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故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651,885,415股扣除已回购股份40,663,800股后的4,611,221,615股为基数。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5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13日至登记日:2025年5月2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未以总股本为基数实施存在差异化安排,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0,663,800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以公司总股本4,651,885,415股(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922,244,323元÷4,651,885,415股×10,即每10股现金红利为1.982517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应为0.1982517元,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0.1982517元/股)。

  2、根据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2)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14)的相关条款:“本次回购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票价格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80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5年5月22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计算过程为: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0元/股-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0.1982517元/股=9.8017483元/股≈9.80元/股(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3号普洛斯大厦9楼

  咨询联系人:周建良、李晓海

  咨询电话:021-58773690

  传真电话:021-68862900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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