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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5-28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2025年5月15日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50,0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人民币99.36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上述回购方案及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详见公司分别2025年4月16日、2025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20号)、《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27号)。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联系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等方式进行申报,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先致电公司相关联系人进行确认,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自2025年5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

  2.债权申报地址及材料送达地址: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三亚路3号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A205

  3.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4.联系电话:0534-3031588

  5.邮政编码:264006

  以现场方式申报的,接待时间为工作日9:00-11:30、13:00-16:30;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签收日为准,请注明“债权申报”字样。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25-027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1号,烟台金海岸希尔顿酒店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合法有效。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廖增太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华卫琦先生、荣锋先生、刘勋章先生、王清春先生、郭兴田先生,独立董事武常岐先生、王化成先生、马玉国先生因其他工作原因未能到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监事王剑波先生、刘志军先生因其他工作原因未能到会;

  3. 公司董事长廖增太先生、总裁寇光武先生、独立董事李忠祥先生、监事会召集人丛浩先生、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李立民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2025年投资计划的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支付审计机构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履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申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DFI)到期继续注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和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00 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

  15.01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02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03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04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05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06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07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08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09 议案名称: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10 议案名称: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主责主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7.00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三)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四)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五)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

  第11、14、15项议案属于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第2、8、9、10、11、15、17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第10项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中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中凯信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佘威律师、韩晴宇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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