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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5-061

  债券代码:127107         债券简称:领益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汇”)与宁波银行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苏州领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人苏州领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主债权及担保限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即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006,610.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0.82%。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941,382.35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7,905.88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47,322.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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