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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366         证券简称:播恩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播恩集团”)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担保,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5年2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嘉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吉”)及其关联企业嘉吉粮油(阳江)有限公司、东莞嘉吉粮油有限公司、东莞嘉吉饲料蛋白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了在最高债权余额人民币450万元内,为全资子公司佛山播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播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八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嘉吉及其关联企业签署的所有饲料、农产品商品框架协议、购销合同以及债务人以其他形式向债权人确认债务的法律文件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情况如下:

  

  本次担保发生额在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四、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 合同主体

  债权人:嘉吉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嘉吉粮油(阳江)有限公司、东莞嘉吉粮油有限公司、东莞嘉吉饲料蛋白科技有限公司、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

  保证人: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佛山播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播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八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二) 被保证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2.1被保证的主合同是指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债务人(作为买方)与债权人(作为卖方)签署的所有饲料、农产品商品框架协议、购销合同以及债务人以其他形式向债权人确认债务的法律文件(无论是框架协议、销售合同、经销合同、订单、买卖合同或其他名称或形式的文件,以下统称为“主合同”)。

  2.2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上述第2.1款期间内订立的各主合同所形成的对债务人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付货款,延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应付保证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其他义务及债务。

  2.3.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大写)(¥4,500,000(小写))。保证人认可,主合同项下各笔商品交易对应的债务存在不同的到期日,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可能在前述约定的发生期间届满后到期,保证人确认只要主合同的签署日期在上述第2.1款约定之期间内,该主合同及据此形成的主债权应受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

  (三) 保证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2.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或债权人是否及时主张其他担保项下的权利,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存在多笔债务分别到期时,债权人有权就每一笔债务分别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

  3.3.如存在多个保证人共同为主债权提供保证,所有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3.4.本合同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债务人与债权人就主合同的签订以及修订无需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四) 保证期间

  4.1.每一主合同项下的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 担保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

  (六) 违约责任

  6.1.保证人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6.2.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七)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7.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双方同意争议解决条款适用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的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9.80亿元,包括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提供的担保额度18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下游客户提供的担保额度1.80亿元。截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333.5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41%,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99.0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的1笔银行贷款到期,债务逾期本金为50万元。公司正在积极与借款人、银行沟通,督促借款人尽快解决借款逾期,积极协助银行进行催收。本次承担担保责任对公司资金流动性影响较小,如出现代为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六、 备查文件

  相关担保合同。特此公告。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附件:                                           被担保人情况

  

  注:经查询,上表内公司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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