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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 2025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8日。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15点00分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A座4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215,114,948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949%。

  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合计4,566,68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10%,其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应回避表决股东对于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需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214,888,1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6%;反对19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9,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36%;反对19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78%;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6%。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214,445,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7%;反对6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0%;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96,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51%;反对6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4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8%。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214,445,5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8%;反对63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8%;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97,2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417%;反对6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75%;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8%。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14,445,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7%;反对6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0%;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96,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51%;反对6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4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8%。

  表决结果:通过

  1.05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214,445,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7%;反对6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0%;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96,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51%;反对6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4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8%。

  表决结果:通过

  1.06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14,445,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7%;反对6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0%;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96,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51%;反对6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4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8%。

  表决结果:通过

  1.07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214,445,2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7%;反对63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0%;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96,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51%;反对63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4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8%。

  表决结果:通过

  3、本次股东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证券代码:003000        证券简称:劲仔食品        公告编号:2025-036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其中:

  A、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当日下午15:00。

  3、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劲松先生。

  4、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A座写字楼46楼公司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6人,代表股份数量215,114,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949%。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10,548,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73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4,566,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4,566,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4,566,6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0%。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共有1个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提案1.01 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214,888,1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6%;反对1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1%;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39,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36%;反对1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78%;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6%。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1.02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214,445,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7%;反对6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0%;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96,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51%;反对6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4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1.03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214,445,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8%;反对6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8%;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97,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417%;反对6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75%;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1.04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14,445,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7%;反对6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0%;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96,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51%;反对6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4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05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214,445,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7%;反对6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0%;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96,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51%;反对6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4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06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14,445,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7%;反对6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0%;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96,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51%;反对6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4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07 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214,445,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7%;反对6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0%;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96,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51%;反对63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41%;弃权3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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