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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61

  

  股东由鑫堂、吴一萍、吴莉萍、熊波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收到股东由鑫堂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吴一萍女士、吴莉萍女士、熊波先生的通知,获悉由鑫堂与一致行动人吴一萍、吴莉萍、熊波之间协议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股东吴一萍、吴莉萍、熊波因个人资金安排需要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由鑫堂转让其合计持有公司的52,219,8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0%),股份转让价格为5.97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311,752,265.70元。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股份过户登记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日期为2025年5月16日,转让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由鑫堂为公司现任董事兼总经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的有关规定,其所新增持股份的75%自动转为高管锁定股。

  本次股份转让前后,由鑫堂及其一致行动人吴一萍、吴莉萍、熊波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三、其他说明事项

  1、本次股份转让是一致行动人之间股份的内部转让,仅涉及一致行动人内部持股结构的变化,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四个股东由鑫堂、吴一萍、吴莉萍、熊波原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仍在有效期内时则仍然互为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公司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后,由鑫堂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仍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6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公司向胡新林等114名投资者赔偿损失6757972.95元;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12411.5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6289-6328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胡新林等114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二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2024-050)以及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9)。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系列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12411.50元,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本院不作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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