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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25-023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减、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3)。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16号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金锡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林金锡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5人,代表股份87,378,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591%;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67,42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2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19,951,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42%。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人,代表股份46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7,30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反对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726%;反对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84%;弃权6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9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30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6%;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726%;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3%;弃权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8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29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0%;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弃权5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656%;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93%;弃权5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151%。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296,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6%;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6%;弃权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230%;反对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89%;弃权5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08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33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弃权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193%;反对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40%;弃权1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67%。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21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59%;反对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9%;弃权1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387%;反对3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52%;弃权1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36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1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5%;反对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0%;弃权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591%;反对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95%;弃权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14%。

  关联股东常州亚玛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林金锡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29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6%;反对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734%;反对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42%;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2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295,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6%;反对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1%;弃权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303%;反对2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01%;弃权5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296%。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30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1%;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583%;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03%;弃权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14%。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32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5%;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弃权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03%;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8%;弃权4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68%。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29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6%;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0%;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799%;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15%;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086%。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293,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4%;反对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0%;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233%;反对2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11%;弃权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56%。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阿联酋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光伏玻璃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30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5%;反对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432%;反对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57%;弃权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10%。

  六、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徐渊、邹欣

  (三)结论意见:

  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通江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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