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选举产生了董事长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并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已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胡新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胡新荣先生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二、 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已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组成情况如下:
1、战略委员会:胡新荣先生、宋昌宁先生、高源先生,召集人为胡新荣先生;
2、审计委员会:贺辉娥女士、卢北京先生、梁志宏先生,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贺辉娥女士;
3、提名委员会:卢北京先生、贺辉娥女士、宋昌宁先生,召集人为卢北京先生;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高源先生、贺辉娥女士、梁志宏先生,召集人为高源先生。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委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中召集人贺辉娥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委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三、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宋昌宁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王丽红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聘任刘小环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其中,董事会秘书刘小环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宋昌宁先生、刘小环女士的简历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王丽红女士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四、 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袁茉莉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袁茉莉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袁茉莉女士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五、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电话:0755-27085880
传真:0755-27080679
邮箱:hoson@szhech.com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路锐明工业园C8栋3楼
邮政编码:518103
六、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离任情况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公司本次换届选举后,自2025年5月19日起,袁满保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施伟力先生、江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温明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他们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附件:
一、王丽红女士:1978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深圳联发制衣有限公司出纳、会计,深圳大丰利服装有限公司会计主管,溢兴裕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深圳华智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9年6月至今,在公司任财务总监。
王丽红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春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20%的股份。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袁茉莉女士:198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深圳市新益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会计,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2019年6月至今,在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证券事务代表。
袁茉莉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春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05%的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5-031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兴业路瑞湾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新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小环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补充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4、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5、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5、6、7、8、13、14、15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议案10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议案6和议案13中股东胡新荣、宋昌宁、深圳市春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勇、张家维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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