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5-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公司董事长张品光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9人,代表股份 73,233,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92%(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1,480,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50人,代表股份1,753,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2人,代表股份9,263,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509,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4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50人,代表股份1,753,1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5%。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74,118,981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3,113,5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1,005,481股。)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15,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7%;反对39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3%;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44,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35%;反对39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39%;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19,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0%;反对39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3%;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49,2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332%;反对39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39%;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13,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7%;反对387,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8%;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43,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74%;反对387,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07%;弃权3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15,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94%;反对39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6%;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45,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89%;反对39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85%;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10,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26%;反对39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45%;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40,1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50%;反对39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49%;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15,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87%;反对3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0%;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44,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831%;反对38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85%;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13,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36%;反对59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62%;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43,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083%;反对597,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31%;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6%。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39,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74%;反对404,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80%;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29,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95%;反对404,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96%;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9%。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93,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2%;反对41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6%;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23,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04%;反对41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73%;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3%。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768,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0%;反对41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8%;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23,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04%;反对415,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73%;弃权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3%。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807,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82%;反对40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16%;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836,9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004%;反对403,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10%;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6%。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程秉律师、李莎莎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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