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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23              证券简称:润都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04月2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8),公司定于2025年05月20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1、召开时间:2025年05月20日(星期二)14:30;

  2、召开地点: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新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2人,代表股份203,858,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7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2,901,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8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5人,代表股份956,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7人,代表股份1,044,3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5人,代表股份956,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提案1.00 《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29,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8%;反对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38,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5,4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629%;反对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54%;弃权38,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17%。

  提案2.00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29,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9%;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弃权38,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5,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916%;反对9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67%;弃权38,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17%。

  提案3.00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29,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0%;反对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弃权38,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5,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012%;反对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88%;弃权38,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00%。

  提案4.00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29,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0%;反对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弃权3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5,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012%;反对8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10%;弃权3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79%。

  提案5.00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28,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6%;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3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4,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150%;反对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71%;弃权3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79%。

  提案6.00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29,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7%;反对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0%;弃权3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5,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533%;反对8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88%;弃权3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79%。

  提案7.00 《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14,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1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弃权3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170%;反对1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52%;弃权39,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79%。

  提案8.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29,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7%;反对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39,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5,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533%;反对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18%;弃权39,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49%。

  提案9.00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727,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0%;反对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39,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097%;反对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54%;弃权39,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49%。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林绮红、魏海莲

  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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