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数据 公告编号:2025-062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日期与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 457 号会议室
(四)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陈四雄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7,171,915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6.3149%。其中:
(一)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74,236,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8052%。
(二)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8 人,代表股份 12,935,0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096%。
(三) 出席现场股东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人数为 38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4,036,2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233%。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陈四雄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73,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7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8,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16%;反对73,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0%;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4%。
议案2.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71,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7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6,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3%;反对7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6%;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
议案3.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71,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反对7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6,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73%;反对72,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6%;弃权2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
议案4.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68,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5%;反对7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2,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3%;反对75,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74%;弃权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3%。
议案5.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73,0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反对72,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59%;反对72,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2%;弃权2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9%。
议案6.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71,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反对7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5,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23%;反对73,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7%;弃权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
议案7.00: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孙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66,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7%;反对77,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0,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96%;反对77,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5%;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9%。
议案8.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654,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50%;反对2,492,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4%;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1,518,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646%;反对2,492,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544%;弃权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0%。
议案9.0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66,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6%;反对76,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81%;反对76,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7%;弃权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2%。
议案10.00: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2,69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00%;反对4,414,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88%;弃权5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9,562,8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295%;反对4,414,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538%;弃权5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8%。
议案11.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45,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4%;反对90,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0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85%;反对90,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29%;弃权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6%。
议案12.0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36,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5%;反对9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00,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37%;反对96,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6%;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7%。
议案13.00:审议通过《关于购买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50,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0%;反对90,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14,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27%;反对90,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1%;弃权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1%。
议案14.0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72,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对72,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37,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30%;反对72,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9%;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1%。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5.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7,061,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反对73,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其中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为:同意13,926,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8%;反对73,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3%。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2024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情况进行了介绍。《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周涛律师和黄巧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5 月 21 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242号
致: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5:00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马垄路457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陈四雄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87人,代表股份187,171,9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149%。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7,073,8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
反对73,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弃权2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7,07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
反对72,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弃权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3.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87,071,8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6%;
反对72,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弃权2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4.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87,068,0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5%;
反对75,4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弃权2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5.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87,073,0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2%;
反对72,0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弃权2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6.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87,071,1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
反对73,2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
弃权2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7.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孙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87,066,5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7%;
反对77,1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
弃权2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8.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84,654,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50%;
反对2,492,0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14%;
弃权2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9.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同意187,066,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6%;
反对76,7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10.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182,698,4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00%;
反对4,414,9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88%;
弃权5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1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议案》
同意187,045,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4%;
反对90,2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
弃权36,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1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87,036,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5%;
反对96,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8%;
弃权3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13.表决通过了《关于购买2025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187,050,1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0%;
反对90,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弃权3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14.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7,072,6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
反对72,8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弃权2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15.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87,061,9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3%;
反对73,5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
弃权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除上述议案外,贵公司本次会议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4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涛
黄巧婷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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