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公司A股股份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产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本次权益变动后,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373,231,727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9%(直接向下取2位小数,未四舍五入)。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收到股东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权益变动的告知函》,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5月19日,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通过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242,310,660股,减持比例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88%。现将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615,542,387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88%。本次权益变动后,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1,373,231,727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99%(直接向下取2位小数,未四舍五入)。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成立日期:1999年11月22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万盛街42号
5、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企业总部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磁性材料生产;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机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照明器具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游览景区管理;电影摄制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药品生产;农药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经营;电影放映;电影发行;旅游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通用航空服务;民用机场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燃气经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医疗服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17672584H
8、经营期限:1999年11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9、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万盛街42号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减持前后持有数量和比例如下:
注:变动后持股比例直接向下取2位小数,未四舍五入。
二、 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产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浙商银行
股票代码:601916(A股)、02016(H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万盛街42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万盛街42号
权益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股份
签署日期:2025年5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二)股东基本情况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浙商银行A股股份,从而导致持股比例减少至5%以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浙商银行1,615,542,387股A股,持股比例为5.8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浙商银行1,373,231,727股A股,持股比例为4.99%(直接向下取2位小数,未四舍五入)。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2日,浙商银行发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截至2025年5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5月19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浙商银行A股股票242,310,660股,减持比例占浙商银行总股本的0.88%。具体情况如下:
注:变动后持股比例直接向下取2位小数,未四舍五入。
三、 本次权益变动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第四节披露的事项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浙商银行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永安
签署日期: 2025年5月20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浙商银行董事会办公室,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永安
签署日期: 2025年5月2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3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前,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集团”)持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A股股票1,615,542,38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8%。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5年1月22日,本公司披露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横店集团拟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其持有的A股股票不超过274,646,359股(含本数),即减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
2025年5月20日,本公司收到股东横店集团发来的《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结果的告知函》,截至2025年5月19日,股东横店集团在本次减持计划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本公司股份242,310,66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88%。
一、 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 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注:当前持股比例直接向下取2位小数,未四舍五入。
(二) 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 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 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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