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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完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金额:本次案件的涉案金额为1,252.48万元;自前次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日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53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31,219,014.95元(含本次诉讼)。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披露的案件已完结,公司收回该案件全部货款,但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披露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7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大厦B座的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仲裁委”)申请仲裁,并于2024年2月5日收到青岛仲裁委的受理通知书。

  本次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为公司,委托代理人为谭鑫;被申请人为中建八局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或“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为高雪。

  二、本次披露仲裁案件的事实情况

  (一)案件事实

  公司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0日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公司向被申请人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了结算和付款方式,并在后续合作中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合同金额商品价格进行调整和确认。

  合同签订后,公司依合同向被申请人供应商品混凝土,自2021年12月至2023年8月期间向被申请人供应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货款总金额为31,281,042.72元,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2023年11月16日前支付进度款25,024,834.18元。

  被申请人尚未支付金额为12,524,834.18元,经公司多次催收后仍无法收回该货款。

  (二)仲裁请求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公司的仲裁请求为: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货款12,524,834.18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313,019.31 元;

  3、本案仲裁费79,049.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三项仲裁请求所涉及的总金额为12,916,902.49元。

  三、仲裁裁决情况

  青岛仲裁委审理后于2024年8月5日出具了《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到期进度货款12,524,834.18元。

  (二)被申请人以欠付货款12,524,834.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申请人自 2023 年 6 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请求仲裁费79,049.00元,由申请人承担730.00元、被申请人承担78,319.00元。因申请人已全额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应将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申请人。

  以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执行情况

  2024年10月11日,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99号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近日收到立案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如下:

  1、立即强制执行中建八局支付公司货款12,524,834.18元;

  2、立即强制执行中建八局支付公司资金占用损失586,684.11元;

  3、立即强制执行中建八局加倍支付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2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立即强制执行中建八局支付公司仲裁费78,319元;

  5、本案执行费由中建八局承担。

  以上五项执行请求所涉及的总金额为:13,111,518.28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中建八局已支付全部货款本金,上述其他请求公司将继续主张。

  五、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前次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截止日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公司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53个,涉及本金金额为231,219,014.9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前述诉讼、仲裁事项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地位主要为原告,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一)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二)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公告中所涉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情况。

  七、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之外,公司自2025年4月2日起新增诉讼、仲裁事项19项,涉及诉讼金额为4,826.31万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21日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6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复兴街9号中讯时代25层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德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海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2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6、10、11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2、议案10涉及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关联股东李德志、张理兰、谢涛、江洪波、杨勇、杨翔、彭志勇已回避表决,议案获得了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峻麟、吴旻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8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6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97号)《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9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42.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32,499.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986.9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3,512.3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4日全部到位,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报告号为XYZH/2021CQAA20008的《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二、前次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的金额共计39,5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前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尚未到期,该笔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前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尚未到期,该笔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202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4,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目前,前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尚未到期,该笔资金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在相应的使用期限到期前,公司将按规定足额归还至原募集资金账户。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投资项目的实际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注:上表中“已累计投入金额”、“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均包含募集资金本金及其孳息。“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中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包含在内。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并结合公司资金状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期限届满,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本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情况提前归还募集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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