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东方智造 公告编号:2025-0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王宋琪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解放路3号。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31人,代表股份263,203,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1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45,210,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0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30人,代表股份17,993,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0人,代表股份17,993,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0人,代表股份17,993,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93%。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249,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74%;反对3,3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9%;弃权5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38,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208%;反对3,36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919%;弃权59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72%。
提案2.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589,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66%;反对3,3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7%;弃权1,2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78,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529%;反对3,39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92%;弃权1,2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79%。
提案3.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574,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12%;反对3,2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1%;弃权1,3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364,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729%;反对3,2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072%;弃权1,38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99%。
提案4.00 《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101,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14%;反对3,5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8%;弃权6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91,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011%;反对3,5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522%;弃权60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67%。
提案5.00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296,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53%;反对3,4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9%;弃权48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6,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826%;反对3,4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32%;弃权48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42%。
提案6.00 《关于确认2024年度董事、高管薪酬并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665,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56%;反对3,9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3%;弃权6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55,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770%;反对3,9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97%;弃权6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34%。
提案7.00 《关于确认2024年度监事薪酬并拟定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704,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06%;反对3,8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56%;弃权6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9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65%;反对3,8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846%;弃权61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89%。
提案8.00 《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9,025,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26%;反对3,0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3%;弃权1,1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15,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804%;反对3,05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69%;弃权1,1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27%。
提案9.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8,765,1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36%;反对3,8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3%;弃权5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316%;反对3,8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456%;弃权59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2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刘宇馨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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