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5-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仲裁案件所处的阶段:处于案件受理阶段;执行裁定案件所处的阶段:处于执行裁定阶段。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创投”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乔鲁予为被申请人及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仲裁案的涉案金额为273,450,448.16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仲裁案的涉案金额为292,502,428.39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执行裁定案的涉案金额为440,022,608.75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无直接影响。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1日,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劲嘉股份”)收到劲嘉创投(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1.90%)的书面通知,劲嘉创投收到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2025〕深国仲受1492号-4)、《仲裁通知》(〔2025〕深国仲受4561号-4)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粤0305执调664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
1、案件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案件被申请人: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乔鲁予
2、具体事由:2023年4月19日、4月25日、6月29日、8月15日、8月23日、12月25日,申请人分别向劲嘉创投发放了六份《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合计29,100万元。
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以部分房产,在人民币4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劲嘉创投提供800万股劲嘉股份股票,在人民币3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劲嘉创投以其持有的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在人民币4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部分物业约定期间的产生全部经营收入,在人民币3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乔鲁予、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在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在人民币4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在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在人民币4亿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根据《借款合同》相关的约定,申请人主张有权宣布《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借款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劲嘉创投偿还申请人在六份《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借款本金及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申请人亦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综上,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与已签署的法律文书的相关约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3、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劲嘉创投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49,000,000.00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截至2025年4月16日合计人民币4,725,860.42元)。劲嘉创投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请求裁决部分未到期的借款提前到期,劲嘉创投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115,000,000.00元及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截至2025年4月16日合计人民币3,620,050.01元)。劲嘉创投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请求裁决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部分房产,在人民币400,000,000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拍卖上述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劲嘉创投积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4)请求裁决劲嘉创投以其持有的劲嘉股份800万股股票,在人民币300,000,000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拍卖上述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劲嘉创投积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5)请求裁决劲嘉创投以其持有的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在人民币400,000,000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拍卖上述质押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劲嘉创投积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6)请求裁决劲嘉创投以部分物业自2023年4月19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全部经营收入,在人民币300,000,000元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内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处置上述应收账款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劲嘉创投积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
(7)请求裁决由劲嘉创投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104,537.73元;
(8)请求裁决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乔鲁予对劲嘉创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案件二
1、案件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件被申请人: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乔鲁予、深圳乃卓尔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2、 具体事由
申请人与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申请人向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亿元整。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乔鲁予对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12亿元整;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物为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万股股权,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12亿元整;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其合法享有的应收账款为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12亿元整,质物为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万股非上市公司股份未来三年的分红;深圳乃卓尔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为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及信用担保,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4亿元整,质物为深圳乃卓尔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物业未来三年租金。
申请人依约向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合计人民币2.8亿元,现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乔鲁予、深圳乃卓尔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已构成违约。
综上,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与已签署的法律文书的相关约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3、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深圳市信恒通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146,943,703.38元、利息人民币2,156,272.22元、罚息人民币5,589,121.77元、复利人民币296,188.7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1月9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7.35%/年的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裁决深圳市广金瑞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88,052,361.36元、利息人民币205,936.11元、罚息人民币3,356,380.31元、复利人民币119,038.8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1月9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7.35%/年的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裁决深圳市四海友富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人民币43,960,657.61元、利息人民币101,811.11元、罚息人民币1,661,737.22元、复利人民币59,219.7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1月9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7.35%/年的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请求裁决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口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乔鲁予对上述第(1)(2)(3)项仲裁请求在人民币12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裁决申请人对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万股股权享有质权,并对处置价款在人民币12亿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6)请求裁决申请人对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鹏鼎创盈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非上市公司股份未来三年的分红享有质权,并对处置价款在人民币12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7)请求裁决申请人对深圳乃卓尔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持有的部分物业未来三年租金享有质权,并对该等租金在人民币4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以上第(1)(2)(3)项仲裁请求暂合计为人民币292,502,428.39元。
(三) 案件三
1、案件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件被申请人:乔鲁予、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利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具体事由:劲嘉创投、深圳市众利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项下提供的循环借款额度为8亿元人民币。劲嘉创投提供4,340万股劲嘉股份股票给申请人作担保,乔鲁予、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利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为劲嘉创投的债务向申请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2024〕深证字第93749号),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劲嘉创投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且被申请人未履行公证书确定的担保义务,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文书宣告贷款提前到期,凭公证书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申请人乔鲁予、深圳劲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永丰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众利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劲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暂计人民币440,022,608.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等为限)。
二、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累计诉讼仲裁等情况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新疆世纪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纪运通”)、实际控制人乔鲁予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司法执行事项汇总如下:
注:上述部分案件的涉案金额未考虑原告(申请人)主张的部分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诉讼费用等。
三、 本次案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本次案件与公司无关,本次案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本次仲裁案件处于受理阶段,根据劲嘉创投提供的书面通知,劲嘉创投对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不予认可,将按照仲裁规则和程序提交答辩书。本次案件的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深圳国际仲裁院若支持申请人的相关诉求,可能导致部分劲嘉股份股票被处置,劲嘉创投、乔鲁予以及乔鲁予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下财产可能被处置。
本次执行裁定案件处于执行裁定阶段,劲嘉创投及实际控制人等被申请人若未按照执行裁定书履行,法院将可能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本次案件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财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劲嘉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283,82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其所持公司股票的56.48%,占公司总股本的19.55%。结合劲嘉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诉讼及仲裁情况,若后续司法机关最终判决支持债权人相关诉讼请求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则劲嘉创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部分劲嘉股份股票或将面临司法处置,该部分股票后续可能发生变动,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可能引发相关股票变动的时间、数量、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司法处置涉及的股票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正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公司将跟进相关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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