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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能科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股=3.543165元(不四舍五入);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每股现金分红=3.543165元/10股=134,338,386.6元÷379,147,970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543165元/股。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5月9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25年5月1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内容为:公司拟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21,719,900股后的总股本357,428,0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3.8元(含税),以自有资金共计派送现金红利135,822,666.6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2024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公司参与分红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原因而发生变化时,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以未来实施本次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参与分红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分红金额总额相应调整,公司预计分配总额不会超过财务报表上可供分配利润。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由于股份回购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量由21,719,900股增加为25,625,900股,公司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以实施本次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参与分红的公司总股本353,522,070股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分红金额总额相应调整为134,338,386.6元,分红总额未超过财务报表上可供分配利润。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5,625,900.00股后的353,522,07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8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3.42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7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8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9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5月2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5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在本次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5月16日至登记日:2025年5月2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股=3.543165元(不四舍五入);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每股现金分红=3.543165元/10股=134,338,386.6元÷379,147,970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3543165元/股。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1、咨询联系人:竺幽斐 王聪燕

  2、咨询电话:0574-86821166

  3、传真电话:0574-86995616

  4、公司地址: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22号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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