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1009号财富广场1号楼闰土大厦1902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阮静波女士。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合计188名(代表股东190名),代表股份数538,973,89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266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30,000,016股,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股东15名),代表股份523,710,70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87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15,263,1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95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1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5,513,1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60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38,256,74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69%;反对564,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048%;弃权15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83%。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38,256,5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69%;反对56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048%;弃权15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83%。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538,297,6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745%;反对51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960%;弃权158,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94%。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538,375,4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90%;反对445,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27%;弃权152,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83%。
5、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8,332,64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10%;反对614,6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40%;弃权26,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44,871,9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5911%;反对614,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505%;弃权2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584%。
6、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8,248,3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654%;反对687,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276%;弃权37,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44,787,6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4060%;反对68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5114%;弃权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26%。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8,216,38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595%;反对614,6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140%;弃权142,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265%。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44,755,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3356%;反对614,6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504%;弃权14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140%。
8、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3,451,3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9754%;反对5,485,59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178%;弃权3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9,990,5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7.8659%;反对5,485,5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0528%;弃权3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13%。
9、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1,131,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5450%;反对1,049,4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947%;弃权6,792,4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603%。
其中,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37,671,2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2.7700%;反对1,049,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058%;弃权6,792,4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9242%。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3,475,6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9799%;反对5,433,33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81%;弃权64,9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2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3,458,7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9767%;反对5,485,5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178%;弃权29,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55%。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3,443,86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9740%;反对5,485,73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178%;弃权4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82%。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3,450,8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9753%;反对5,485,48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178%;弃权37,6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70%。
上述议案中第十、第十一、第十二项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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