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2
转债代码:113646 转债简称:永吉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8.18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8.07元/股
● 本次“永吉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后生效日期:2025年6月3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公司实施2024年度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永吉转债”自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5年5月26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间,本公司可转债将停止转股,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1、根据《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 在“永吉转债”发行之后,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金额,P1为调整后转股价。
2、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5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71)。
综上所述,本次“永吉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因公司2024年度派送现金股利,“永吉转债”转股价格需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转股价格调整公式: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金额,P1为调整后转股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P1=P0-D=8.18-0.115=8.065≈8.07元/股
本次“永吉转债”的转股价格由8.18元/股调整为8.0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2025年6月3日开始生效。
“永吉转债”自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5年5月26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30日)间停止转股,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6月3日)起“永吉转债”将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1
转债代码:113646 转债简称:永吉转债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1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4月2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9,894,03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287,814.48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贵州永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云商印务有限公司、邓代兴及张海。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2010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等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35元,但不包括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的限售股,即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86607332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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