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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4年度)

  股票简称:华康股份                    股票代码:605077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二零二五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至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编制。东方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方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东方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节  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一、注册文件及注册规模

  本次发行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公司”或“发行人”)于2022年9月22日召开的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全面注册制改革,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修订方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39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3,030,23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302.3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3.7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338.5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55号)。

  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6号文同意,公司130,302.3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1月15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康转债”,债券代码“111018”。

  二、本次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302.30万元,发行数量为13,030,230张。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不超过6年,即自2023年12月25日至2029年12月24日。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五)债券利率

  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12月29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4年6月29日至2029年12月24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债券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八)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获得有关信息;

  (6)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7)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8)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8)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9)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0)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债券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2.6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P1为调整后转股价;

  P0为调整前转股价;

  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

  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P

  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公司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当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三)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股东大会授权的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1 \* GB3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 2 \* GB3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部分票面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为当期应计利息;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四)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九)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2、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九)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五)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为年利息额;

  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十六)发行人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

  (1)本次可转债到期未能偿付应付本金;

  (2)未能偿付本次可转债的到期利息;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持有本次可转债本金总额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

  (4)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发行人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

  (2)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4)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

  如果《受托管理协议》下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五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5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1)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

  ①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

  ②所有迟付的利息及罚息;

  ③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

  ④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迟延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

  (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

  (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

  如果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定,对发行人提起诉讼/仲裁)回收债券本金和利息,或强制发行人履行本协议或各期债券项下的义务。

  3、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之约定。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协议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发行人应支付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义务所导致的任何诉讼、权利要求、政府调查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支出并对造成的损害给予合理补偿。但若该行为因债券受托管理人自身的重大过失、恶意、故意不当行为或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除外。

  4、争议解决机制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有关争议,则协议任一方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仲裁,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次发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八)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请东方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订立了受托管理协议,同意接受东方证券的监督。东方证券接受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行使受托管理职责。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东方证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任何债券持有人一经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即视为同意东方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且视为同意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并受受托管理协议之约束。

  第二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东方证券作为华康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存续期内,东方证券对公司及本期债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等,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东方证券采取的核查措施主要包括:

  1、查阅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2、收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单等工作底稿;

  3、不定期查阅发行人重大事项的会议资料;

  4、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5、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电话/现场访谈;

  6、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2024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HUAKANG PHARMACEUTICAL CO.,LTD.

  成立日期:2001年7月10日

  整体变更日期:2007年12月13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水

  注册资本:30,588.0934万元人民币

  股票简称:华康股份

  股票代码:605077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0570 - 6035 901

  传真:0570 - 6031 552

  互联网网址:http://www.huakangpharma.com

  电子信箱:zqb@huakangpharma.com

  二、发行人2024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公司主营业务概况

  发行人是一家主要从事木糖醇、山梨糖醇、麦芽糖醇、果葡糖浆、赤藓糖醇等多种功能性糖醇、淀粉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发行人集研发、生产与销售为一体,生产规模与综合实力位居行业前列,现已成为全球主要的木糖醇和晶体山梨糖醇生产企业之一。

  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80,843.5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574.03万元,同比增长0.93%;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6,848.39万元,同比减少10,296.84 万元,下降27.72%;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4,649.63万元,同比减少47,297.32 万元,下降76.35%。

  (二)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第四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39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3,030,23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302.3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963.7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338.5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55号)。

  二、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华埠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舟山华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有6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如下: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4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第五节  本次债券担保人情况

  本次“华康转债”未提供担保,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第六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度,发行人未发生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节  本次债券付息情况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3年12月25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2024年12月19日,华康股份公告《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康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华康转债”(债券代码:111018)将于2024年12月25日按面值支付自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24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24日,对应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第八节  本次债券的跟踪评级情况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出具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证信评【2023】第Z【491】号01),公司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出具的《2023年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4】跟踪第【936】号01),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维持“华康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出具的《2023年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5】跟踪第【71】号01),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维持“华康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根据发行人与东方证券签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约定的重大事项如下:

  “(二十七)《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十八)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二十九)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触发,发行人决定赎回或者不赎回;

  (三十)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十一)未转换的可转债总额少于三千万元;

  (三十二)可转债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

  (三十三)其他可能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次可转债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及后续进展。

  甲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甲方知晓后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配合乙方履行相应职责。”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除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而调整华康转债的转股价格外,未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列明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转股价格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2.66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6.39元/股,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完成了2023年度权益派发,公司以2023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本次调整前,华康转债的转股价格为22.66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华康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2.66元/股调整为16.8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5月28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5月2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康股份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华康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2024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83.27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本次调整后华康转债转股价格由16.89元/股调整为16.39元/股。该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权(息)日即2025年4月24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1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康股份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华康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283.2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事项调整“华康转债”转股价格由原来的16.39元/股调整为16.4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5年5月13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完成暨调整“华康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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