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0 证券简称:德固特 公告编号:2025-038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5月2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文苑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300950 证券简称:德固特 公告编号:2025-039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8.02元/股调整为7.82元/股。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年1月21日至2025年2月21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5年4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5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5年5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8.02元/股调整为7.82元/股。
二、本次调整原因及方法
(一)调整原因
2025年5月12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转结至以后年度。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5月23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一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涉及派息事项时,派息的调整方法为: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第一类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02-0.20)= 7.82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事宜。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26日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作为其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227号)修订,现行有效的规定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制定,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未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审议调整、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监事会的规定,故公司本次调整仍根据《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履行监事会审议及发表意见的程序。(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公告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本次调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 2025年5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2025年5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宋超、高琳琳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
(四) 2025年5月2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说明,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2025年5月12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转结至以后年度。
根据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36),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23日。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5月23日实施完毕。
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一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派息的调整公式: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按照上述规定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8.02-0.20)=7.82元/股。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萍
孙志芹
单位负责人:
李 强
二〇二五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证券代码:300950 证券简称:德固特 公告编号:2025-037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5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5月23日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董事长魏振文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8.02元/股调整为7.82元/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宋超、高琳琳回避表决,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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