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1 证券简称:中信金属 公告编号:2025-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关于同意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0号),同意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金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1,153,847股,发行价格为6.5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29,759.23万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341.4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19,417.7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61298865_A01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5年3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背景
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信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金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并开立专项账户,与公司共同实施“采购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并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需求,由公司向信金公司分批提供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剩余未投入金额的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5年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与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2025年5月28日,信金公司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以下为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同主体
甲方: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信金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一”)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二”)
(二) 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201013301905158,截至2025年 5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采购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不超过2.5亿元。
2、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一、丙方二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一、丙方二。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一、丙方二。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一、丙方二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一、丙方二提供前述信息。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一、丙方二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一、丙方二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一、丙方二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一、丙方二的调查与查询。丙方一、丙方二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鹏飞、张欢,丙方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见孝、杨滔或丙方一、丙方二的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一、丙方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一、丙方二出具的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一、丙方二。
7、 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形式一致。
8、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一、丙方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 丙方一、丙方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一、丙方二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 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一、丙方二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一、丙方二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一、丙方二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一、丙方二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一、丙方二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一、丙方二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 丙方一、丙方二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一、丙方二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 本协议一式玖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7、 联系方式
略
四、 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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