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5-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是
公司拟调整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主体和金融服务内容。签署主体由控股子公司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机电”)调整为由母公司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签署;金融服务内容由“仅限于提供票据承兑金融服务”调整为“存款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控股子公司东方机电仍按照原协议中约定的“财务公司为东方机电仅限于提供票据承兑金融服务”执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不涉及募集资金。
● 本次关联交易均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亦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25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且经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机电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为东方机电仅限于提供票据承兑金融服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风光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及其子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调整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主体和金融服务内容。签署主体由控股子公司东方机电调整为由母公司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签署;金融服务内容由“仅限于提供票据承兑金融服务”调整为“存款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控股子公司东方机电仍按照原协议中约定的“财务公司为东方机电仅限于提供票据承兑金融服务”执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不涉及募集资金。
财务公司系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情况说明
1、公司名称: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士鹏
3、注册资本:700,000万元人民币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5、成立日期:2013年12月31日
6、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0777号山东能源大厦10层
7、经营范围:企业集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股权结构: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3.92%、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1.67%、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33%、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88%、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88%、山东东岳能源有限公司持股1.44%、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44%、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44%。
9、关联方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10、其他说明:是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其经营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的各项交易,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拟重新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乙方: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金融服务内容及交易限额
1、存款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向乙方提供存款服务,每日最高余额(含累计利息)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2、综合授信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每日最高余额(含累计利息)为:2025年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2026年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2027年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3、其他金融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向乙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和贴现服务、财务顾问服务、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服务、付款和收款等结算服务、委托贷款服务等)收取的代理费、手续费或其他服务费用为:2025至2027年度费用总额每年均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二)服务定价
1、存款服务:甲方吸收集团成员单位存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颁布的存款基准利率(如有)及一般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2、综合授信:甲方向集团成员单位发放贷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如有)及一般商业银行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3、其他金融服务:服务收费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收费标准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一般商业银行向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型金融服务所收取手续费,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三)风险控制
1、甲方保证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不开展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业务,不进行非法活动。
2、甲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集团成员单位在甲方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
3、甲方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确保集团成员单位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4、双方同意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的各项保证及承诺,严格执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四)本协议生效条件
1、甲方就本协议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
2、乙方就本协议取得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批准。
3、本协议所涉全部集团成员单位完成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备案。
4、甲方为开展本协议所涉业务,均已满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管要求,必要业务已经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如需)。
5、本协议所涉内容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要求。
(五)本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满足上述全部生效条件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间被修订、变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他的条款不得受到影响。
(六)本协议变更、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终止不应损害任何一方的任何根据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具体服务合同中已产生的权利或责任。
三、风险控制措施: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 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出现重大机构变动、重大股权变动或者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财务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业务,公司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专业优势和金融资源优势,能够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和融资风险,属于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姜楠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可以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资金配置能力、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相关业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并通过《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5-035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6月17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6月17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中心亚洲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6月17日
至2025年6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会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 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应出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需附上上述 1、2 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登记时间:2025年6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登记地点: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公司办公楼三楼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
宿费用自理;
(二)请与会股东或代理人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中段路北
2、联系电话:0537-7288529
3、联系传真:0537-7212091
4、电子邮箱:info@fengguang.com
5、联系人:新风光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6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5-036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5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姜涵文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收购控股子公司东方机电自然人股权,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提高运营和决策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与控制风险,实现公司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次收购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利益输送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并通过《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5-033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
控股子公司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
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光”或“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397.70万元收购李睿等23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机电”)2.832%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东方机电52.832%股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增强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提高运营和决策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与控制风险,实现公司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东方机电截至2025年3月31日净资产11,902.79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397.70万元收购李睿等23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东方机电2.832%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东方机电52.832%股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受让方: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秦显盛、李睿、张继峰、杨建对、罗辉、刘文武、郑本光、翟淑英、石柏虎、宋峰、赵大海、张超、薛庆涛、赵静、张德林、李治洲、王刚、张文慧、相龙阳、崔德振、胡树杭、范慧、刘瑞华23名自然人股东,合计持有东方机电2.832%股权。
上述23名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的名称和类别
本次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1.1中的“购买资产”,收购标的公司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中23名自然人股东的股权。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优先受让权股东放弃受让权的情形。
标的公司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标的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25)第03058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收购完成前后的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注: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结果为准。
(五)标的资产权属状况
该标的资产股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标的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的定价系依据东方机电截至2025年3月31日净资产11,902.79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以397.7万元收购李睿等23名自然人所持东方机电283.2万股股份。
本次收购遵循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五、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主体
甲方(受让方):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等各方(转让方):李睿等23名自然人股东
(二)股权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股权转让及对价
经各方协商确认,乙方等各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83.2万股股份,以合计397.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方。
2、转让价格确认依据
该价格系依据标的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净资产,经各方协商确定。
3、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本协议生效后20日内,甲方将股权转让对价代扣个税后支付至乙方等各方指定的账户。
(三)本次交易的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
1、各方协商一致,待以下条件满足后或各方另行书面协商一致豁免本条件所列示的交割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标的公司具备完成本次转让交割的条件(“交割条件”):
(1)各方及标的公司履行完毕各自内部决策程序,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2)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已经通过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转让;同时标的公司现有股东同意放弃其拥有的就本次交易的优先购买权及其他类似权利;
(3)如果本次转让需要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的同意,应取得本次转让所需的全部批准和同意;
(4)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要求签署的其他文件已经被相关方合法签署并提供;
2、本次交易交割条件达成后30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需办理完毕本次交易涉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手续。为清晰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为达成交割条件当月月末,标的股权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至甲方。各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交割日前所有交割条件均得到满足。
(四)声明、承诺与保证
1、甲方声明、承诺与保证:
(1)甲方拥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完整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2)甲方将与乙方等各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2、乙方等各方声明、承诺与保证:
(1)乙方等各方具有充分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系乙方等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2)本协议之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乙方等各方或标的公司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或承诺,也不会与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决或行政决定书相抵触;
(3)如乙方等各方违反上述声明、承诺及保证条款并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等各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约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合理、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
2、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构成该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六)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纠纷发生后1个月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争议发生诉讼期间,除引起争议的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善意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未受影响的权利和履行未受影响的义务。
六、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说明及安排
本次交易系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本次交易后,子公司东方机电仍在合并报表范围内,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亦不会产生重大资产重组。
七、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股权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东方机电52.832%的股权,进一步增强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提高运营和决策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与控制风险,实现公司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收购股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现金流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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