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6月4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4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六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缪福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690,300,085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1人,代表股份195,961,9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8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91,749,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7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5人,代表股份4,212,7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6人,代表股份5,408,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8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96,1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5人,代表股份4,212,7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0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32,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8%;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0%;弃权84,7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9,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582%;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47%;弃权84,7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1%。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24,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9%;反对34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弃权90,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1,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173%;反对34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28%;弃权90,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9%。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24,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7%;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0%;弃权92,7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1,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103%;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47%;弃权92,7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0%。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29,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5%;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0%;弃权87,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6,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01%;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47%;弃权87,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2%。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467,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78%;反对3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弃权135,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4,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620%;反对3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90%;弃权135,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89%。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2025年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493,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2%;反对37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5%;弃权92,7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40,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79%;反对37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71%;弃权92,7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33,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6%;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0%;弃权83,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0,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859%;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47%;弃权83,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4%。
(八)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409,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2%;反对4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8%;弃权107,6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56,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916%;反对4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79%;弃权107,6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5%。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07,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3%;反对3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1%;弃权87,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071%;反对3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77%;弃权87,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2%。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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