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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49          证券简称:联芸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6号)核准,联芸科技2024年11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每股人民币11.25元的发行价格公开发行10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款计人民币1,125,0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共计人民币58,875,000.00元后,公司实际收到上述A股的募集资金人民币1,066,125,000.00元,扣除由公司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3,365,759.7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4年11月22日全部到账,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德师报(验)字(24)第00198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891,089,988.2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12)。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成都联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联屹”)作为募投项目“AIoT信号处理及传输芯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联屹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成都联屹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6月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联屹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8913375910001,截至2025年6月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AIoT信号处理及传输芯片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包红星、郭泽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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