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5-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仲裁申请。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 涉案金额: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深国仲涉外受5914号-1的涉案金额预估为人民币33,232,481元;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深国仲涉外受5915号-1的涉案金额预估为人民币318,483,595元。(最终以仲裁结果为准)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财务资助逾期及仲裁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资助概述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与索尔思光电(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尔思成都”)、Source Photonics, LLC(以下简称“索尔思美国”)以及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以下简称“索尔思光电”)签订《可转债投资协议》,与索尔思光电签订《Warrant To Purchase Certain Preferred Shares Of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购买索尔思光电优先股认股权证协议》)。根据《可转债投资协议》,公司向索尔思光电境内全资子公司索尔思成都分两期提供5,000万美元(具体以汇出日实际汇率为准)的等值人民币可转债贷款。索尔思光电、索尔思美国对索尔思成都在《可转债投资协议》项下所有偿还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索尔思美国以其持有的索尔思成都3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因可转债未能转换为股权,对可转债贷款按照年利率6%(单利)收取利息。截止至2025年5月31日,索尔思成都仅偿还681万美元本金及至前述截止日全部美元借款利息对应的等值人民币7,749万元,尚未偿还的4,319万美元本金等值人民币已逾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4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二、公司提起仲裁的情况
上述财务资助到期后,公司按照要求进行催告,但鉴于索尔思成都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足额偿还《可转债投资协议》项下约定的本金及利息。同时,还存在协议项下约定的其他相关方的违约情形。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及时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并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来的《案件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为: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深国仲涉外受5914号-1
申请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1: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被申请人2:上海麓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3:上海煜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4:上海安涧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5:V-CAPITAL ZhiGeng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一村摯耕国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6:V-Capital International Holding Co., Limited(壹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5、被申请人6共同连带赔偿申请人损失人民币31,982,481元,和申请人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250,0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被申请人3、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5、被申请人6承担本案依据《仲裁费用规定》产生的立案费、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相关管理费用、指定紧急仲裁员费用、保全费、实际开支费用、翻译费、公告费等全部需向仲裁庭支付的仲裁费用。
仲裁理由:
各被申请人未能诚信履行《关于收购索尔思光电控股权之框架协议》的配合附随义务,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得预期投资收益,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深国仲涉外受5915号-1
申请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1:索尔思光电(成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2: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
被申请人3:SOURCE PHOTONICS, LLC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偿还按实际支付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等值于43,163,845.23美元的人民币(暂按25年5月30日中间汇率1:7.1848元计算人民币:310,123,595元)。
2、裁令被申请人1自2025年5月31日起,按43,163,845.23美元为基数,年6%利率计算,实际支付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等值人民币利息。
3、裁令被申请人1承担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律师费人民币8,360,000元。
请求1和3合计人民币为318,483,595元。
4、裁令被申请人3承担《股权出质合同》约定的质押担保责任,对被申请人1在本仲裁请求第1项、第2项、第3项的债务清偿,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5、裁令被申请人2和被申请人3对被申请人1在本仲裁请求第1项、第2项、第3项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6、裁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依据《仲裁费用规定》产生的立案费、案件受理费、处理费、相关管理费用、指定紧急仲裁员费用、保全费、实际开支费用、翻译费、公告费等全部需向仲裁庭支付的仲裁费用。
仲裁理由:
被申请人1未按约定向申请人偿还可转债贷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履行仲裁申请各项义务,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申请人3应按股权出质协议约定,以出质股权对担保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被申请人2和被申请人3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故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财务资助逾期及仲裁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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