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ST东晶 公告编号:2025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东晶,证券代码:002199)自2025年6月5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
2、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停牌事项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分别收到第一大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投控”)及股东李庆跃先生的通知,其及公司其他股东正在与第三方交易对手方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项。鉴于上述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的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东晶,证券代码:002199)自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并于2025年5月30日(星期五)开市起继续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28日、2025年5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及《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二、进展情况
2025年6月4日,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创锐”)、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通卓志”)、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华金证券—东吴证券尊选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金证券融汇3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金资管”)、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华创证券—华创证券钱景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创证券钱景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创资管”)、宁波天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天沃”)、蓝海投控与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浩天一意”)签署了《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权益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权益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创锐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蓝海投控67.5302%有限合伙份额及思通卓志51%股权(上海创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7%,通过蓝海投控间接控制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399,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2%),华金资管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456,0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1%),华创资管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5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9%),宁波天沃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5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7%)。
同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680,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85%)的股东李庆跃先生签署了《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承诺自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所持有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无锡浩天一意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8,616,03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7%,并通过蓝海投控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4,399,45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2%,合计控制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无锡浩天一意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朱海飞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公司股东签署<权益转让协议>与<放弃表决权承诺函>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三、复牌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等相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5年6月5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权益转让协议》尚未正式生效,其中协议生效条件涉及的第(3)、(4)项尚需各方落实完成,上述事项能否完成以及完成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事项无法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权益转让协议》发生无法正式生效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为一揽子交易,《权益转让协议》生效后涉及的付款条件、交割安排及标的公司治理安排等尚需各方逐项落实,上述事项能否最终落实及落实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事项无法落实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发生终止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次控制权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股票复牌后,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ST东晶 公告编号:2025031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权益转让协议》
与《放弃表决权承诺函》暨公司控制权
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年6月4日,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标的公司”)间接股东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创锐”)、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通卓志”),直接股东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华金证券—东吴证券尊选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金证券融汇3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金资管”)、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华创证券—华创证券钱景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创证券钱景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创资管”)、宁波天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天沃”)、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投控”)与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浩天一意”)签署了《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权益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权益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创锐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蓝海投控67.5302%有限合伙份额及思通卓志51%股权(上海创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7%,通过蓝海投控间接控制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399,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2%),华金资管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456,0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1%),华创资管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5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9%),宁波天沃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5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7%)。
同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680,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85%)的股东李庆跃先生签署了《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承诺自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所持有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无锡浩天一意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48,616,03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7%,并通过蓝海投控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4,399,45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2%,合计控制上市公司拥有表决权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99%,无锡浩天一意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朱海飞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权益转让协议》尚未正式生效,其中协议生效条件涉及的第(3)、(4)项尚需各方落实完成,上述事项能否完成以及完成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事项无法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权益转让协议》发生无法正式生效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为一揽子交易,《权益转让协议》生效后涉及的付款条件、交割安排及标的公司治理安排等尚需各方逐项落实,上述事项能否最终落实及落实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事项无法落实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发生终止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5年6月4日,上海创锐、思通卓志、华金资管、华创资管、宁波天沃、蓝海投控与无锡浩天一意签署了《权益转让协议》。根据《权益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创锐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蓝海投控67.5302%有限合伙份额及思通卓志51%股权(上海创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77%,通过蓝海投控间接控制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4,399,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02%),华金资管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456,0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81%),华创资管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5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9%),宁波天沃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5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7%)。
同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680,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85%)的股东李庆跃先生签署了《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承诺自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向无锡浩天一意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不可撤销地放弃行使其所持有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方直接持有的股份总数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前
2、本次权益变动后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创锐持有蓝海投控67.5302%有限合伙份额及思通卓志(持有蓝海投控0.0189%份额的普通合伙人)51%股权,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0.02%股份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后,无锡浩天一意持有蓝海投控67.5302%有限合伙份额及思通卓志(持有蓝海投控0.0189%份额的普通合伙人)51%股权,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0.02%股份的表决权。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宁波天沃贸易有限公司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三、《权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6月4日,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天沃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权益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转让当事人
甲方(受让方):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
乙方一: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二: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华金证券—东吴证券尊选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金证券融汇3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三: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华创证券—华创证券钱景5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华创证券钱景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乙方四:宁波天沃贸易有限公司
丙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丁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思通卓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称“甲方”或“受让方”;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合称“乙方”或“转让方”;丙方称“丙方”或“蓝海投控”;丁方称“丁方”或“思通卓志”;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合称“各方”;每一方单独称为“一方”。
(二)转让标的
1、甲、乙各方确认,本次交易的转让标的包含:(1)乙方一合法持有的①思通卓志51.00%股权(对应出资额人民币510万元)、②蓝海投控67.5302%合伙财产份额(对应出资额人民币35,661.9124万元),(2)乙方二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8.8136%无限售条件股份(对应21,456,036股无限售条件股份),(3)乙方三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5.9891%无限售条件股份(对应14,58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4)乙方四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5.1675%无限售条件股份(对应12,58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
2、乙方同意出售而甲方同意购买上述转让标的,包括该转让标的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转让标的在交割时不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质押、留置、抵押及/或其他第三方权益或主张。
3、甲、乙各方确认,本次交易为一揽子交易,乙方应共同向甲方转让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以实现甲方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一揽子获得标的公司29.9929%股份(对应73,015,489股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表决权、并作为第一大股东接管标的公司的交易目的。
(三)交易价款
1、乙方一的转让价款:
(1)甲方与乙方一协商确认,乙方一将其持有思通卓志51%股权(出资额人民币510万元、实缴出资0元)以总计人民币【0】元(含税)(大写:【零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方;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承担对思通卓志的实缴出资义务。
(2)甲方与乙方一协商确认,乙方一将其持有的蓝海投控67.5302%合伙财产份额以总计人民币【101,524,981.31】元(含税)(大写:【壹亿零壹佰伍拾贰万肆仟玖佰捌拾壹元叁角壹分】)的价格转让给甲方。
(3)甲方应向乙方一支付的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01,524,981.31】元(含税)(大写:【壹亿零壹佰伍拾贰万肆仟玖佰捌拾壹元叁角壹分】)。乙方一向甲方进一步确认,乙方一充分考虑了思通卓志和蓝海投控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的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标的公司股份市值)等因素,确认以前述转让价款向甲方转让所持权益;除经甲方同意,该等转让价款在前述权益过户前不作任何调整。
2、乙方二的转让价款:
甲方与乙方二协商确认,乙方二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8.8136%无限售条件股份以总计人民币【132,203,999.35】元(含税)(大写:【壹亿叁仟贰佰贰拾万叁仟玖佰玖拾玖元叁角伍分】)的价格转让给甲方。
3、乙方三的转让价款:
甲方与乙方三协商确认,乙方三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9891%无限售条件股份以总计人民币【89,836,459.56】元(含税)(大写:【捌仟玖佰捌拾叁万陆仟肆佰伍拾玖元伍角陆分】)的价格转让给甲方。
4、乙方四的转让价款:
甲方与乙方四协商确认,乙方四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1675%无限售条件股份以总计人民币【77,513,214.08】元(含税)(大写:【柒仟柒佰伍拾壹万叁仟贰佰壹拾肆元零捌分】)的价格转让给甲方。
5、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共同确认,在本协议签署日至股份过户前的期间,若标的公司发生送股、配股、拆分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的,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的转让价款金额不变,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转让股份数进行相应增加,每股价格相应进行调减。各方确认各方的转让价款已经考虑到交割前转让股份附带的股息,甲方无需就转让股份支付额外款项。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各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税款、费用、收费及支出,包括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公证费、过户手续费等。如由于一方未合法缴纳税费导致另一方被追究任何责任、遭受任何损失的,过错方有义务对该方足额补偿/赔偿。如果根据相关规定甲方需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按照该规定执行,甲方有权进行代扣代缴。
(四)交易价款的支付安排
1、甲、乙各方协商同意,在共同认可的银行,以甲方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共管资金在共管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由甲方享有,在解除部分或全部资金的共管时,对应利息应在解除共管时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乙各方分别预留印鉴作为共管账户支取款项的必备签章。未经共管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对账户内资金作出支取以及其他处分行为,也不得设立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2、甲、乙各方协商同意,在下述条件同时满足时,甲方将交易价款【361,078,654.31】元分批次支付至共管账户:
(1)本协议经各方签署且生效;
(2)乙方一促使思通卓志的另一股东王皓就乙方一转让思通卓志51%股权事项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且王皓与甲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与甲方就蓝海投控、目标公司经营管理事项上保持一致意见;
(3)蓝海投控出具不再增加融资负债的承诺函;
(4)乙方一所持①思通卓志51%股权及②蓝海投控67.5302%合伙财产份额的质押被合法解除;
(5)标的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交易的合规确认文件(以下简称“无异议函”)。
3、受限于本协议第1条、第2条和第3.2条的约定,在满足相应事项条件后,甲方应按下表约定将甲方支付至共管账户的交易价款的相应部分解除共管,并促使共管账户银行将解除共管的交易价款划转至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指定的相关银行账户:
4、甲、乙各方协商同意,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后,且前述3.3条中“2标的公司治理相关事项”全部完成,甲方向乙方一的指定账户支付剩余交易款项人民币4,000万元(大写:肆仟万元)。
(五)转让标的的交割
1、各方同意,本协议第3.3条所列标的公司董监高改组完成之日,为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以下简称“交割日”)。
2、乙方按照如下约定,配合甲方办理本次交易的转让标的的过户手续:
(1)乙方一应在收到无异议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股权转让、合伙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资料;在完成前述股权转让、合伙份额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乙方一应根据本协议约定与甲方完成思通卓志、蓝海投控的交接工作,促使甲方取得思通卓志、蓝海投控的控制权。
(2)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应在收到无异议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份转让的过户申请资料,协助甲方完成转让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变更手续。
(3)各方同意,为履行转让标的的相关过户手续,各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并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转让标的的交割。
3、转让标的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转让标的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各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六)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
1、标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8名(4名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为3名(2名非职工监事、1名职工监事)。乙方一同意,在其收到第一笔交易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共同促成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就标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进行重新选任;乙方一同意及支持甲方向股东会提名的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4名独立董事候选人、2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乙方一应于前述股东会召开前促使其提名或推荐的标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及)向标的公司提交辞呈。
2、乙方一同意,支持并促使甲方推荐的人员被选聘为标的公司新董事长、新经理、新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涉及)。
3、就本协议第5.1、5.2条涉及的章程修改(如涉及)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变更事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在相关变更事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工商登记或备案,并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或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变更登记等其他相关必要的手续。
4、就前述第5.2条所涉人员选聘的董事会召开后的3个工作日内,标的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银行账号密码及U盾、资质证照及其全部财务账册、合同档案和标的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档案材料应当由乙方一负责安排移交给甲方推荐的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甲方认可的标的公司内部专员保管,并签署交接单,按照标的公司有关内控制度进行使用、管理和监督。前述接管工作应在转让标的全部过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完成。
(七)过渡期安排
1、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2、过渡期内,除已披露的质押以及各方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转让标的(本条中的转让标的包含:乙方一直接持有的思通卓志股权和蓝海投控的合伙财产份额,以及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分别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上新设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不得转让、处置、减持其所持有的转让标的,或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转让标的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转让标的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
3、过渡期内,乙方一应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合伙人/股东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保持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经营不受重大不利影响。
4、过渡期内,乙方一应及时将可能对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本次交易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通知甲方。
5、过渡期内,除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一保证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不进行各种可能对本次交易、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及其和/或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以及任何非正常的可能导致标的公司价值重大减损的行为。
6、过渡期内,各方应通力合作,确保标的公司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经营、公司治理、规范运营、信息披露等)均符合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及要求,各方应积极协调标的公司进行配合。
7、除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外,过渡期内,乙方一、丙方、丁方应确保标的公司不得开展如下事项:
(1)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资产购置或处置;
(2)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对外投资或处置对外投资;
(3)分配上市公司利润;
(4) 免除任何对他人的债权或放弃任何求偿权,提前偿还任何未到期债务;
(5)订立或承诺会实质性妨碍、限制其主营业务或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协议、合同、安排或交易;
(6)向任何管理人员、董事、雇员、销售代表、代理人或顾问发放奖金、股票期权或者增加其他任何非常规的收入(日常运营所需范围内的除外);
(7)主动发生与供应商、客户的关系变化,该等变化将导致对标的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8)除已披露情况外,向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新增借款或就原有借款进行展期;
(9)除已披露情况外,为任何方提供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向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10)对外提供借款、财务资助;
(11)批准任何新增关联交易(包括上市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的交易);
(12)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
(13)对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4)对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5)通过重组、合并、兼并或资产出售或其他方式,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在交割后上市公司股份被摊薄的行为;
(16)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17)其他任何对财务状况、资产、负债、业务、前景或经营方面对公司产生或可能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变更,签署或拟定签署包含非正常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期、条件苛刻或不符合公司一贯商业逻辑与实践的条款)的协议以及关于前述事项的任何协议或提议、意向;
(18)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资产或负债发生重大变化的交易或行为;
(19)制订或修改财务、人事、人员薪酬及授权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日常经营合理范围内的除外)。
8、过渡期内,若有任何证据显示标的公司相关经营情形与本协议所约定的乙方、丙方、丁方声明、陈述和保证或标的公司的公开信息披露存在实质差异的,甲方有权中止本次股份转让,直至甲、乙各方将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相应补偿机制;若存在重大差异且导致本协议所述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的(如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则甲方有权要求终止本次股份转让、恢复原状。
9、过渡期内,甲方需派工作组入驻标的公司办公衔接标的公司工作,工作组人员不少于3人,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工作组的工作。
(八)排他约定
1、过渡期内,除经甲方认可外,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丙方不得通过协议转让、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或卖出标的公司的任何股份;其自身不得与甲方及其授权代表之外的任何主体洽谈任何关于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标的公司股份的事宜,或就此允许其他主体开展任何尽职调查,与其他主体达成任何协议或承诺。
2、乙方四承诺,在交割日后,为确保标的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会以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未转让的股份出售给单独或合计持有标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达到5%的股东和/或其关联方,亦不会以任何方式自身谋取、联合第三方谋取、或者协助第三方谋取标的公司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地位。
(九)陈述和保证
1、乙方一、丙方、丁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向甲方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各方系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组织机构;依据其所适用法律法规,各方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协议之签署和履行,不违反该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或承诺,也不会与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决或行政决定书相抵触;
(3)乙方一合法持有思通卓志51%股权,除已披露的质押情况外,前述股权不存在股权代持、质押、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设置第三方权益、其他争议等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情形;
(4)蓝海投控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均已足额实缴,出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思通卓志系蓝海投控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合法持有丙方蓝海投控的0.0189%合伙财产份额,该等合伙财产份额上不存在代持、质押、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设置第三方权益、其他争议等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情形;乙方一系蓝海投控的有限合伙人,其合法持有蓝海投控67.5302%合伙财产份额,除已披露情况外,该等合伙财产份额不存在代持、质押、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设置第三方权益、其他争议等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情形;
(5)除事先披露或告知的股份质押外,蓝海投控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股权代持、质押、诉讼、仲裁、司法冻结、限制/禁止转让、设置第三方权益、其他争议等权利受限或权属纠纷情形;
(6)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均已取得与其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证照、授权、批准、登记或备案以及类似授权(以下合称“资质许可”),且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能获得经营当前计划经营的业务的任何资质许可,而无需支付任何不合理的费用或开支;
(7)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依据适用法律开展业务经营,不从事或涉及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或行为;除已公开披露的公告述及的情况及已向甲方披露的未达到公开披露标准的事项外,不存在任何针对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的已经完成的、未决的或是可预见将会发生的诉讼、仲裁、行政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没有发生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任何此类法律程序开始,或为之提供基础的事件、情况或情形;不存在要求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解散、破产、停业、清算或类似情形的书面命令、请求、申请、决定、裁定、决议或其它行动;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
(8)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所有资产、负债状况清晰、完整,除已披露的情形外,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自有土地房产以及其他重要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属纠纷,与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向有权部门披露的情况不存在差异;
(9)除事先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于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财务报告之外的任何债务及或有负债,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资金或资源占用,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思通卓志、蓝海投控不存在正在生效中的对任何方提供的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
(10)对于交割日前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发生的未向甲方披露的负债、或有负债事项引发任何诉讼、赔偿、责任或罚款等,如因此导致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或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一应向思通卓志、蓝海投控、标的公司或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并应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的1个月内完成赔付;
(11)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适用法律或者政府机构的判决、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也不存在任何已经或将要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经合理预见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禁令或命令;
(1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选完成前,乙方一、丙方、丁方有义务维持标的公司现有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稳定;乙方一、丙方、丁方有义务督促标的公司现有经营管理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标的公司尽勤勉尽职和善良注意之义务,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一致的方式进行日常经营;尽最大努力维护标的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
(13)乙方一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转让股权、合伙财产份额,充分配合甲方办理股权、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
(14)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乙方一、丙方、丁方就本次交易向甲方及甲方所聘请中介机构(如有)所作之陈述、说明或出示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向甲方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 各方系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组织机构;依据其所适用法律法规,各方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协议之签署和履行,不违反该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或承诺,也不会与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决或行政决定书相抵触;
(3)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承诺,其对转让股份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查封、留置、索赔、担保、在先权、承诺、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他争议或其他妨碍、权利负担或类似的请求,亦不存在信托安排、对赌、代持、收益权转让安排、表决权委托安排或其他利益安排,乙方保证甲方取得标的股份免受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4)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承诺,不存在任何针对转让股份的争议、索赔、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协议转让股份权利被限制的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以及可能导致转让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亦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股份转让的适用法律或者政府机构的判决、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也不存在任何已经或将要对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经合理预见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禁令或命令;
(5)其向甲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为本次交易而向甲方及其聘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真实、准确和完整,无任何虚假、重大遗漏和误导的情形;
(6)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受让方转让标的公司股份,充分配合甲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
3、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对乙方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如下:
(1)该方系依据其成立地所适用法律法规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组织机构;依据其所适用法律法规,该方拥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
(2)本协议之签署和履行,不违反该方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或承诺,也不会与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决或行政决定书相抵触;
(3)甲方承诺,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4)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交易价款;
(5)甲方承诺,在作为标的公司股东期间,将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发挥其能力和资源,合规经营,推动标的公司发展。
(十)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及可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违约方应就守约方因上述情形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债务、责任、减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发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无论是否牵涉第三方的索偿)作出赔偿或补偿。
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第3.3、3.4条约定的交易价款未能如期支付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其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逾期利息,直至该部分交易价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3、甲、乙各方确认,如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出现下述任一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一方按照其应收取交易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本次交易恢复原状:
(1)因乙方中的任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甲方不能一揽子获得标的公司29.9929%股份(对应73,015,48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表决权;
(2)乙方、丙方、丁方及标的公司提供或披露的文件存在虚假、误导或遗漏情形,或在本协议签署日前蓝海投控、思通卓志、标的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标的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开信息披露内容不符,导致标的公司或甲方、蓝海投控因前述情形被立案调查、受到处罚、纪律处分或被其他股东要求赔偿的;
(3)除目前已披露的情况外,标的公司因交割日前发生的事实导致证券监管部门对标的公司立案调查、或被要求退市,或标的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股本总额或股份分布不满足上市要求、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或政府监管部门规定情形而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施的。
4、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各项违约金金额如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十一)本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均完成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协议成立,在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甲方出具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及本协议签署事项的书面决议文件;
(2)乙方一出具其股东同意本次交易及本协议签署事项的书面决定文件;
(3)思通卓志、上海鹰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蓝海投控的另一有限合伙人)就乙方一向甲方转让67.5302%合伙财产份额事项出具一致同意的书面文件;
(4)蓝海投控向甲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并由其全体合伙人签署生效的合伙协议;
(5)乙方二出具其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及本协议签署事项的书面决议文件;
(6)乙方三出具其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及本协议签署事项的书面决议文件;
(7)乙方四出具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及本协议签署事项的书面决议文件。
3、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可予变更。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可以终止:
(1)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而终止;
(2)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的60日内(或者各方一致同意的宽限期),本次交易未能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无异议函,甲方或乙方任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5、本协议的变更及终止不影响各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要求赔偿的权利。因变更或终止本协议致使协议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损失。但根据本协议赋予解除权而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权益的回转工作、将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恢复至乙方各方名下,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共管账户的共管解除手续,共管账户中的款项由甲方取回。如乙方已经收到交易价款的,则应于权益恢复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全额退还已收到款项及对应利息,逾期一日,以应退还金额为基数,承担万分之二的罚息。
(十二)其他
1、任何一方将本协议及其附件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的,都需事先取得其他方的书面同意。
2、各方同意,如为实施本次交易需要,需向行政部门提交其他简化版本的转让协议(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合伙协议等文件(合称“登记版文件”)与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存在冲突,或者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规定了登记版文件未约定的事项,则各方同意应当以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
四、《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2025年6月4日,李庆跃先生签署了《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承诺人:李庆跃
(二)承诺事项
承诺人不可撤销地做出如下放弃表决权的承诺:
1、自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向浩天一意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以下简称“放弃期”),承诺人放弃行使弃权股份(“弃权股份”指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16,680,360股股份,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该表决权所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股东会;(2)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其他议案;(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4)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其他表决权。
承诺人除上述放弃表决权外的其他权利(如承诺人处置承诺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等)不受任何限制。
若承诺人在放弃期内协议转让承诺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人应在相应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在放弃期到期前按照本条第1款的约定放弃对应表决权。
2、在放弃期内,因上市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等情形导致弃权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承诺函项下弃权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本承诺函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股份。
3、承诺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约定)若在放弃期到期前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相应股份同样适用上述第1条和第2条的承诺内容。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若本次权益变动事项顺利完成,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将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无锡浩天一意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朱海飞先生。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受让方无锡浩天一意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但本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且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该部分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产生新增股份,亦遵守该不减持承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后续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内容。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权益转让协议》尚未正式生效,其中协议生效条件涉及的第(3)、(4)项尚需各方落实完成,上述事项能否完成以及完成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事项无法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权益转让协议》发生无法正式生效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为一揽子交易,《权益转让协议》生效后涉及的付款条件、交割安排及标的公司治理安排等尚需各方逐项落实,上述事项能否最终落实及落实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如上述事项无法落实完成,可能最终导致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发生终止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完成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7、公司将根据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关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权益转让协议》;
2、李庆跃先生签署的《关于放弃表决权的承诺函》;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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