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6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限要求,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2人,董事姚舜先生、钱红兵先生、徐洲先生、吴祖亮先生,以及独立董事费维栋先生、张杰女士和刘秀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会。
3、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边逸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时限的议案》
经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时限,于2025年6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获全票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暨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姚舜先生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并授权证券部指定人员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获全票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经审议,为了保证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增补姚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增补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获全票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9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2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于2025年5月24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9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边逸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74人,代表股份90,977,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2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1,699,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1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5人,代表股份9,277,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3%。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71人,代表股份25,795,6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6,517,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9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5人,代表股份9,277,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3%。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908,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2%;反对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6%;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26,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5%;反对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9%;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910,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4%;反对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5%;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728,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3%;反对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1%;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赵振兴律师和敖菁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9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力军先生的通知,姚力军先生与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江阁”)、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宏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各方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情况概述
根据姚力军先生与宁波江阁、宁波宏德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宁波江阁、宁波宏德作为姚力军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在相关事务中采取一致行动。目前,姚力军先生持有江丰电子股份56,765,724股,宁波江阁持有江丰电子股份4,208,135股,宁波宏德持有江丰电子股份4,208,076股;姚力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江阁、宁波宏德合计持有江丰电子股份65,181,935股,占江丰电子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4.57%。协议签署前后,姚力军先生能够支配的江丰电子股份表决权数量不变。
二、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姚力军先生
乙方: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友好协商,各方就采取一致行动之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在江丰电子股东会召开前,各方应当就该次股东会所要审议的事项进行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投票。
设若各方未能就江丰电子该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乙方和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将按照甲方的意见在该次江丰电子股东会上就拟审议事项行使股份表决权。
(二)在向江丰电子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前,各方应当就临时提案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向股东会召集人提交书面提案。
设若各方未能就临时提案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单独向江丰电子股东会召集人提交书面提案;乙方、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单独或者会同江丰电子的其他股东向江丰电子股东会召集人提交书面提案。
(三)在向江丰电子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前,各方应当就提名的人选进行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江丰电子股东会或董事会提交书面提案,并在江丰电子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对该候选人投赞成票。
设若各方未能就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达成一致意见的,甲方有权单独向江丰电子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乙方和丙方应当在江丰电子股东会选举甲方提名的该董事候选人时对该候选人投赞成票;且乙方、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单独或者会同江丰电子的其他股东向江丰电子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名其他董事候选人。
(四)乙方、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会同江丰电子的其他股东向江丰电子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协议于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经自甲方签字以及乙方、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姚力军先生与宁波江阁、宁波宏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姚力军先生与宁波江阁、宁波宏德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9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敖菁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5月24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9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81,699,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1%。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江丰电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265名(注: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表股份9,277,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274名,合计代表股份90,977,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表决结果如下:
= 1 \* Arabic 1.《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90,908,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反对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0,910,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反对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姚舜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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