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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5              证券简称:ST凯文                公告编号:2025-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2020]3290号)核准,公司向28名投资者发行142,920,634股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6.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00,399,994.2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25,483,018.7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874,916,975.49元,扣除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4,245,969.63元(验资费、律师费等),募集资金净额为870,671,005.8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2月9日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442C00007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各新增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近日,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及用途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新、刘海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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