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55 证券简称:汉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96号)批准,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数量为22,000,000股,发行价格为22.7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00,9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0,266,453.97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0,673,546.03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5月13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11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江苏汉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凰科技”)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存储和管理,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资金存放基本情况如下:
注1: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华淮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签署,该协议下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华淮支行。
注2: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科技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签署,该协议下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科技支行。
注3: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汉凰科技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经济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七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中的“甲方”指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汉凰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经济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新区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丙方”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监管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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