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5—32号
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刘祥彬先生,董事、副总裁成景豪先生,董事、副总裁吴洋先生,副总裁、董事局秘书张振亚先生,副总裁杨文毅先生,副总裁冯少伟先生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0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78%,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6,1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94%,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刘祥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8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94%,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6,32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49%,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公司董事、副总裁成景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55%,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7,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89%,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公司董事、副总裁吴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34%,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4,1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88%,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公司副总裁、董事局秘书张振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53%,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7,2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88%,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公司副总裁杨文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7,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36%,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4,42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84%,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公司副总裁冯少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2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50%,其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6,77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88%,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25%。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刘祥彬先生,董事、副总裁成景豪先生,董事、副总裁吴洋先生,副总裁、董事局秘书张振亚先生,副总裁杨文毅先生,副总裁冯少伟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二级市场增持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拟减持数量和比例:
注: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数量均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上述拟减持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即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上述规定;本次减持计划与彭朗先生、刘祥彬先生、成景豪先生、吴洋先生、张振亚先生、杨文毅先生、冯少伟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拟减持人员将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公司股价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及是否实施、能否按期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上述拟减持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彭朗先生、刘祥彬先生、成景豪先生、吴洋先生、张振亚先生、杨文毅先生、冯少伟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备查文件
彭朗先生、刘祥彬先生、成景豪先生、吴洋先生、张振亚先生、杨文毅先生、冯少伟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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