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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5-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4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起诉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裕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裕灿”)及其股东,诉请武汉裕灿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并诉请公司及武汉裕灿股东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幸福”)履行保证义务。武汉裕灿已偿还部分借款,公司已履行完毕担保责任。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2025年3月29日、2025年5月9日发布的《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关于诉讼事项暨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近日,公司收到案件受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受理法院”)送达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二》《民事裁定书》[(2025)冀10民初245号之一)],农业银行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并变更部分诉讼请求,受理法院已裁定准许农业银行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农业银行变更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武汉裕灿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1,779,404.17元,截至2025年5月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204,380.6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36,983,784.81元。2025年5月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2、申请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华夏幸福对被告武汉裕灿向原告农业银行的借款本金131,779,404.17元、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以及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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