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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5-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5年6月12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63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43%;140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4%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2025年6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0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63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8.05元/份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40万份股票增值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相关部门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9)。

  3、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5年6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格灵深瞳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42)。

  5、2025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上交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者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增值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同意以2025年6月12日为授予日,以8.0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630万股限制性股,以8.05元/份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40万份股票增值权。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审议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者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增值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同意以2025年6月12日为授予日,以8.0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630万股限制性股,以8.05元/份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40万份股票增值权。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12日。

  2、首次授予数量:63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2.43%;140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4%。

  3、首次授予人数:限制性股票11人,股票增值权5人。

  4、首次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为8.05元/股,股票增值权为8.05元/份。

  5、股票来源: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以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公司实际股份,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为虚拟股票标的,一份股票增值权虚拟对应一股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所有股票增值权行权或作废处理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情况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5年5月21日对拟首次授予的63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14.70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2025年5月21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3.3179%、29.2493%(分别采用科创50最近一年、二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4404%、1.4820%(分别采用1年期、2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三) 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并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不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等待期会计处理如下: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确定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确认成本费用,但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4、行权日会计处理:按实际支付的数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增值权费用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已按照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首次授予日)》;

  (四)《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5-046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多模态大模型技术与应用研发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进行变更。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4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6,245,205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9.4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2,622.31万元,扣除不含税券商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12,783.5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69,838.75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于2022年3月1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829.7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67,009.02万元,其中超募资金67,009.0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3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350Z0002号)。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节余(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投入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与研发需要,拟对“多模态大模型技术与应用研发项目”的实施地点进行变更,拟将“多模态大模型技术与应用研发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园及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升科技园及大兴区联东U谷。该项目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实施地点均通过租赁房产的方式取得,北京市大兴区联东U谷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工业区核心区域,园区内具备充足的办公场所租赁资源,并且聚集了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临空产业链等产业集群,园区距离北京大兴国际机场20公里,北京南站32公里,交通便捷,周边具备商务生活配套区等,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和产业发展机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具有可行性。

  本次变更“多模态大模型技术与应用研发项目”的实施地点系基于原延庆场地结构限制及精细化控制项目成本考虑,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变更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能进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研发进度,有利于募投项目实施和管理,优化项目布局,统筹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四、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经营需要,结合募投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本次变更仅涉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和安全。

  五、 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六、 专项意见说明

  1.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2.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5-043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6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勇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5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5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同意以2025年6月12日为授予日,以8.0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63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8.05元/份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40万份股票增值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吴一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将“多模态大模型技术与应用研发项目”的实施地由北京市海淀区及延庆区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及大兴区是公司结合实际经营与研发需要的考虑。变更该募投项目实施地能进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研发进度,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5-044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6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雨濛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议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者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增值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同意以2025年6月12日为授予日,以8.0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63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8.05元/份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40万份股票增值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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