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5-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于2025年4月8日届满。因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受让方将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尚待股权交割及人选推荐。另,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安排》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章程》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相应修订。
为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平稳过渡,公司董事会运行连续稳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换届暨选举工作将适当延期,同时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亦相应顺延。
在公司换届工作完成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公司董事会延期换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将尽快推进相关工作进程,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5-027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的贵州三个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荣矿业”)、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荣矿业”)、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矿业”)近日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及普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普自然资执罚[2024-23]、普自然资执罚[2024-24]、普自然资执罚[2024-26]、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普定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3]
你单位芦茅林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682.2吨×127.58元=87,035.08元,并处以罚款87,035.08元×20%=17,407.02元,共计人民币87,035.08元+17,407.02元=104,442.1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零肆仟肆佰肆拾贰元壹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普定县德荣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4]
你单位金坡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19776.70吨×87.12元=1,722,946.10元,并处以罚款1,722,946.10元×20%=344,589.22元,共计人民币1,722,946.10元+344,589.22元=2,067,535.30元,人民币大写:贰佰零陆万柒仟伍佰叁拾伍元叁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普定县宏泰矿业有限公司--普自然资执罚[2024-26]
你公司砂岩铅锌矿、玉合铅锌矿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砂岩铅锌矿、玉合铅锌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你公司砂岩铅锌矿越界开采矿产品违法所得153091.8吨×104.05元=15,929,201.79元,并处以罚款15,929,201.79元×20%=3,185,840.36元,共计人民币15,929,201.79元+3,185,840.36元=19,115,042.1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壹拾壹万伍仟零肆拾贰元壹角。
3、对你公司玉合铅锌矿处以越界开采矿产品总价百分之二十的罚款32034.6吨×181.38元×20%=1,162,087.1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陆万贰仟零捌拾柒元壹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 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的主要内容
(一) 处罚事由
2024年11月,向荣矿业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占用普定县鸡场坡镇那支社区屯背后组集体林地2.2642公顷(合22642平方米)建尾矿库。针对该行为,普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向荣矿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5年11月底前恢复2.2642公顷(22642平方米)林地原状;
2、罚款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玖仟陆佰叁拾元整(¥339,630.00元)。
三、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处罚事项基本情况
在收到该三项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收到普定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公司向荣矿业芦茅林铅锌矿、德荣矿业金坡铅锌矿、宏泰矿业砂岩及玉合铅锌矿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范围越界开采,因此普定县自然资源局拟对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77,509,226.30元。接到告知书后,公司认为,在2017年12月25日公司接手前,上述矿山已存在较为复杂的历史越界开采事实,且公司认为普定县自然资源局认定的越界开采期限及越界开采量与事实严重不符,甚至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产资法》和《自然资源处罚条例》相关规定扣除合理的采矿成本。公司通过听证举证,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述事实进行重新计算和认定,处罚金额由原来的77,509,226.30元降至22,449,106.60元。
目前公司仍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6]号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拟自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普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3]号和[2024-24]号处罚决定无异议,执行该两项处罚将导致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2,171,977.40元。另,公司于2024年12月28日披露的因德荣矿业金坡铅锌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5200002012123220128312)于2024年12月25日到期导致金坡铅锌矿停产的事项,将随着金坡铅锌矿越界开采行为的处罚和整改而进入采矿证延期实质批复程序,公司预计两个月内可办理完成,届时金坡铅锌矿将积极组织生产。具体复产内容详见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2、公司对普自然资执罚[2024-26]号行政处罚虽存在较大争议,拟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期将对该项处罚全额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导致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20,277,129.20元。
3、根据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处罚内容,经公司与处罚机关及第三方协商,公司预计投入50,000.00元资金委托第三方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异地复植,即可在限期内完成处罚整改,执行该项处罚预计导致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少389,630.00元。
综上行政处罚,预计将导致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少22,838,736.60元。
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已停止越界区域采矿行为。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引以为戒,全面开展排查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普自然资执罚[2024-23]、[2024-24]、[2024-26];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普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23]、[2024-24]、[2024-26];
3、《行政处罚决定书》(普住建综执罚决字〔2025〕第011041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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