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5–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皇氏集团”)于2025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72025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2025年4月17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5〕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2025年6月1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集团),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
黄嘉棣,男,1962年3月出生,皇氏集团董事长,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王婉芳,女,1980年1月出生,皇氏集团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杨洪军,男,1982年5月出生,皇氏集团时任董事、副总裁兼皇氏数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住址:宁波市高新区***。
石爱萍,女,1982年6月出生,皇氏集团监事会主席,住址:南宁市青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皇氏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杨洪军的要求,我局2025年5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杨洪军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皇氏集团、黄嘉棣、王婉芳、石爱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皇氏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11月11日,皇氏集团全资子公司皇氏数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数智)与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财富)签订了《泰安市东岳数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差额补足事项,即皇氏数智确保东岳财富在持有基金份额期间,每年能从基金取得投资本金6.5%的投资收益,如实际投资收益金额小于6.5%的约定收益金额,皇氏数智应支付差额部分;二是远期回购事项,即基金未达到在2025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皇氏数智应收购东岳财富持有的3.1亿元基金份额。
上述《补充协议》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要合同。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皇氏集团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对于上述事项,皇氏集团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直至2023年11月21日,皇氏集团才对《补充协议》主要内容进行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皇氏集团相关年度报告及其审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皇氏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皇氏集团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皇氏集团时任董事、副总裁兼皇氏数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杨洪军签署《补充协议》,皇氏集团董事长黄嘉棣,皇氏集团董事、董事会秘书王婉芳未组织皇氏集团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黄嘉棣、王婉芳、杨洪军签字保证皇氏集团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皇氏集团监事会主席石爱萍2021年6月参加相关会议应当知悉《补充协议》相关事项,未督促皇氏集团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签字保证皇氏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当事人杨洪军积极配合调查及提供材料等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黄嘉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3.对王婉芳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4.对杨洪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5.对石爱萍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此次行政处罚认定事项,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高合规治理、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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