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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5-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8.43亿元计算,公司累计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9.93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照2025年6月16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对7.1789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下同),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2.11%。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0.28亿元,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泰电子”)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0.9亿元,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35亿元。

  2、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3日、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 70.85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为全资子公司创泰电子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为全资子公司新联芯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8.6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在审议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担保对象(含上述被担保对象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详见公司于 2025年4月8日、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2025年4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也无需提供反担保。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公司对创泰电子未使用的人民币1000万元担保额度及公司对新联芯未使用的人民币9500万元担保额度调至联合创泰。截至本公告日,联合创泰、创泰电子与新联芯资产的负债率均高于70%。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额度内部调剂完成后,公司为联合创泰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由70.85亿元调增至71.90亿元,公司为创泰电子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由1亿元调减至9000万元,公司为新联芯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由8.65亿元调减至7.70亿元。

  2、近日,公司收到公司和黄泽伟先生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公司和黄泽伟先生同意为联合创泰向兴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亿元授信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3、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完毕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由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二》”,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二》、《保证合同三》,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中信银行申请的最高5亿元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为创泰电子向中信银行申请的最高1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为新联芯向中信银行申请的最高1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4、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海普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普芯创”)、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四》”)。根据《保证合同三》、《保证合同四》,海普芯创、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海普芯创全资子公司无锡海普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海普”)向中信银行申请的最高1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近日,公司收到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分别与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银行”)签署相关保证合同(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五》”)。根据《保证合同五》,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向恒生银行申请的新增最高额不超过4500万美元保理融资提供最高本金额为45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5、近日,公司收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的书面通知,因前期公司子公司联合创泰向其申请的1000万美元授信已提前结清,故同意提前终止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为联合创泰提供的最高本金额1000万美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前次担保事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5)。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生与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范围内。海普芯创已就本次提供担保事项履行了其内部审议程序。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

  债权人:兴业银行

  债务人:联合创泰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4、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

  债务人:联合创泰、创泰电子、新联芯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 保证金额:为联合创泰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为创泰电子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为新联芯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合同三》主要内容

  1、保证人:黄泽伟、彭红

  债权人:中信银行

  债务人:联合创泰、创泰电子、新联芯、无锡海普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保证金额:为联合创泰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4亿元,为创泰电子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为新联芯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为无锡海普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保证合同四》主要内容

  1、保证人:海普芯创

  债权人:中信银行

  债务人:无锡海普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保证金额:为无锡海普提供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4、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限: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保证合同五》主要内容

  1、保证人:公司、黄泽伟、彭红

  债权人:恒生银行

  债务人:联合创泰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保证金额:最高本金额为4500万美元

  4、保证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8.43亿元计算,公司累计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9.93亿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72.11%。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0.28亿元,为全资子公司创泰电子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0.9亿元,为全资子公司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35亿元。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五、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黄泽伟先生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反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6.18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黄泽伟先生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金额为111.64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反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2.29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彭红女士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金额为98.27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的对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黄泽伟先生分别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黄泽伟先生与彭红女士分别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海普芯创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黄泽伟先生及彭红女士与恒生银行签署的相关保证合同;

  6、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文件;

  7、海普芯创内部决策文件。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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