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09 证券简称:神驰机电 公告编号:2025-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6日、2025年5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5 年4 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总股本208,848,36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088,560股后为206,759,8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2,027,940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2.02%。2024年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为17,878,700元,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79,906,640元,占2024年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1.25%。
自《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3,122,66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因此,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4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08,848,36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3,122,660股后的股本为205,725,700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61,717,710元(含税)。本次调整后,2024 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1.86%。2024年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为17,878,700元,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79,596,410元,占2024年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1.09%。
特此公告。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3109 证券简称:神驰机电 公告编号:2025-043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08,848,36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3,122,660股后的股本205,725,7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61,717,71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5,725,700×0.3元/股)÷208,848,360≈0.2955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前收盘价格-0.295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艾纯、艾利、重庆神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派发。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3-88027304
特此公告。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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