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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063          证券简称:派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能科技”或“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和控股股东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新”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此前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兴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43,218,677股增加至61,339,8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24.61%增加至25.00%,触及5%的整数倍。

  ●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中兴新均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收到中兴新出具的《告知函》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4年6月21日,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294,043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转增后中兴新持有公司股份由43,218,677股增加至60,506,1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原来的24.61%因差异化权益分派被动增加至24.66%;2025年4月22日至6月16日,中兴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33,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4%。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兴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43,218,677股增加至61,339,8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24.61%增加至25.00%。

  一、 权益变动情况概述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中兴新,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2024年6月21日,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4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以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294,043股后的公司股本174,332,290股为基数计算,合计转增股本69,732,916股,本次为差异化权益分派,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45,359,249股,中兴新持有公司股份由43,218,677股增加至60,506,1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24.61%被动增加至24.66%。

  (2)2025年4月22日,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675.97万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中兴新拟自2025年4月22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含2025年4月22日已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3)2025年6月16日,中兴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83,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兴新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43,218,677股增加至61,339,81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24.61%增加至25.00%,触及5%的整数倍。

  (三)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变动情况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比例分别以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计算。

  二、 其他相关说明

  (一) 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和控股股东中兴新履行此前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15日和2025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二)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承诺的情况。

  (三)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兴新需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兴新不存在减持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中兴新均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五)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权益变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派能科技

  股票代码:688063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权益变动性质:持股比例被动增加(差异化权益分派)、股份增加(集中竞价)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能科技”)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派能科技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中援引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内容,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中兴新,其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兴新股权及控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中兴新由深圳市中兴维先通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深圳航天广字工业有限公司、珠海国兴睿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四家单位共同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49.00%、34.00%、14.50%和2.50%。因此,从股权比例和实际控制权来看,中兴新的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中兴新的经营决策,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重要参股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兴新纳入合并范围内但持股比例小于50%的子公司包括: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宇腾跃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中兴新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兴新云服务有限公司。

  中兴新合并范围内的核心企业(最近一年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任一指标占中兴新合并报表范围相应指标的比重达30%)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兴新不存在其他对其较为重要的参股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大型投资控股集团,投资产业涵盖信息通信、智能制造、新能源等领域,信息通信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板块,主要由子公司中兴通讯经营。在通信设备制造领域,中兴通讯的产品涵盖无线、核心网、接入承载、业务及软件、终端产品等五大产品领域,具备多种通信网综合解决方案提供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简要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兴新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之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兴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派能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融机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持股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中兴新,中兴新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上市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施增持综合影响所致。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兴新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同时利用其自身资源为上市公司引进更多的战略及业务资源,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增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其他增持计划。如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则按照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中兴新已于2025年3月14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持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议案》,同意自派能科技发布对外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中兴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派能科技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

  2024年6月21日,上市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4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以扣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294,043股后的公司股本174,332,290股为基数计算,合计转增股本69,732,916股。此次为差异化权益分派,权益分派实施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45,359,249股,中兴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由43,218,677股增加至60,506,1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24.61%增加至24.66%。

  2025年4月22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675.97万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兴新拟自2025年4月22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含2025年4月22日已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2025年6月16日,中兴新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83,6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动情况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比例分别以当时上市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中兴新均为派能科技控股股东,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差异化权益分派取得转增股份和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中通过二级市场合计增持上市公司833,665股股份,资金总额3,044.14万元,已按照二级市场股票买卖规则支付。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外的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及其除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外的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借款、担保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通过资管产品等形式获取的情形。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认同派能科技的主营业务和发展目标,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筹划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的处置及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未来,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调整的具体安排,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由现有的经营团队进行经营。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改的,中兴新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法定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为保持上市公司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组织结构和员工进行重大调整和变动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针对派能科技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独立运营,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组织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中兴新已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将按照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相互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为规避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下同)的任何经营实体(以下称“其他经营实体”)未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下合称“派能科技”)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公司将不会,并将防止和避免其他经营实体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但通过派能科技的除外)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派能科技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若本公司和/或其他经营实体存在上述行为的,本公司将立即终止和/或促成其他经营实体终止该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

  (2)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3)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派能科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兴新及其关联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主要交易内容为不动产租赁、材料销售,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执行,定价公允。

  为规范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中兴新已作出承诺:

  “(1)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派能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派能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派能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派能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派能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派能科技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和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派能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派能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派能科技提供担保。

  (4)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派能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向派能科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派能科技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的资产交易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开展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的情形。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竞价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兴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中兴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派能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已经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分别出具了字号为“中证天通[2023]审字第1000001号”、“中证天通[2024]审字第36100001号”和“中证天通[2025]审字第36100001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认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年末财务状况以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最近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报表如下:

  一、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二、 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三、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韦在胜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贵阳       张跃骞         欧阳盟

  付戈城         孙志勉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朱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韦在胜

  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的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和其他声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六)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七)财务顾问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核查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时间和地点

  (一)派能科技证券投资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苗桥路300号

  联系人: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21-31590029

  (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2号太平洋金融大厦2701

  项目组成员:张贵阳、张跃骞、欧阳盟、孙志勉、付戈城、窦照锋、徐振宇、杨皓月、王宁、范心平、张啸天

  联系电话:021-38031764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兴新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韦在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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