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8
转债代码:113649 转债简称:丰山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顾翠月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342,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1%,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陈亚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712,4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公司董事、副总裁单永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56,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6%;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吴汉存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79,1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股东顾翠月女士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00,000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30%,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董事、副总裁单永祥先生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14,000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9%,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吴汉存先生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69,000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0%,减持价格按照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上述数据为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转增后的股数。
注:上述数据为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转增后的股数。
注:上述数据为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转增后的股数。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一) 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股东顾翠月女士承诺: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上述减持股份数量本人与本人的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
同时,本人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涉及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首次卖出前,将至少提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提示公司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公司所有。
2、 公司董事、副总裁单永祥先生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3、 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吴汉存先生承诺: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应当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二)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顾翠月女士、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单永祥先生、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吴汉存先生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作出的决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上述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减持主体严格按照相关减持规定实施减持计划,同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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