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5-07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尚有相关方未签字盖章:截止目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尚未完成正式合同签署,最终合同条款和合同履行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号:2025-070),现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系统”)已完成了该项目合同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条款
1、项目名称:中国移动浙江公司2025年长三角(宁波)数据中心机房动力系统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发包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3、承包人主要信息:
中标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4、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以发包人正式开工令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7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5、合同总价(不含税,元):439874186.35(含税,元):492270044.21,其中大机电:
(1)设计费(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陆万玖仟叁佰贰拾贰元柒角贰分(¥1869322.72元);适用税率:6%;
(2)设备购置费(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壹佰陆拾捌万伍仟叁佰贰拾叁元肆角玖分(¥121685323.49元);适用税率:13%;
(3)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税)(包含安全生产费):人民币(大写)肆仟伍佰肆拾贰万肆仟柒佰捌拾壹元捌角捌分(¥45424781.88元);适用税率:9%;
(4)暂列金额(不含税):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肆万叁仟陆佰贰拾捌元贰角玖分(¥2643628.29元)。
小机电:
(1)设计费(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贰佰肆拾肆万贰仟伍佰捌拾玖元贰角壹分(¥2442589.21元);适用税率:6%;
(2)设备购置费(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贰亿零壹佰柒拾贰万捌仟壹佰叁拾捌元零捌分(¥201728138.08元);适用税率:13%;
(3)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税)(包含安全生产费):人民币(大写)陆仟零伍拾壹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壹角伍分(¥60517424.15元);适用税率:9%;
(4)暂列金额(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陆万贰仟玖佰柒拾捌元伍角叁分(¥3562978.53元)。
6、违约责任:
1) 主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
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 主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各方违约情形的约定: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本合同专用合同条件第15.2.3条约定的情形。
15.2.2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一般7日历天,特殊紧急情况24小时内。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订单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依据发包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承包人在施工采购时应按发包人所要求的主要设备材料参考推荐品牌进行采购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擅自提供其他品牌的,承包人除无条件更换符合要求的品牌产品外,需向发包人支付五万元/项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因此延误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设备材料进场时,承包人必须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文件。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如果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的,不得安装。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每发生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5】万元的违约金。
(4)开工令下发后按要求70日历天内完成开工令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订单内容完工逾期的,每逾期【1】日历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订单总价的【1】%作为违约金。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订单内容完工逾期超过【2】周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订单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
(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每发生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订单总价0.1%的违约金。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可与承包人直接解除合同。针对合同解除时已产生的履约行为,涉及的费用问题双方另行协商。协商基本原则为:对于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据实结算,对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接受、不支付费用。
(8)承包人同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核查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链接:http://www.gsxt.gov.cn/index.htm)和/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核查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链接:http://zxgk.court.gov.cn/;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已执行完毕或不再需要执行的除外)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该部分总价【1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2】次的、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承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承包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该部分总价【10】%的违约金;
3)发包人终止合同,承包人在发包人终止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加发包人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相同服务的采购活动
(11)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或承包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款低于合同约定,造成发包人不能抵扣的或未全部抵扣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因此而增加的税金作为违约金。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12)承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按照本合同附件服务管理定量、定性考核标准的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13)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违反投标承诺,发包人可按附件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将承包人纳入负面行为清单管理对承包人处以禁止同类产品/服务合作(投标)三年、扣减后评估得分等追究措施。
(1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应答文件、质疑/澄清文件、谈判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往来文件中承诺不实或保证无法实现的,无论是否造成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均应向发包人以本合同上限金额【10】%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不足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当补足赔偿;尚未造成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可按附件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将承包人纳入负面行为清单管理,对承包人处以禁止同类产品/服务合作(投标)三年、扣减后评估得分等追究措施。
(15)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7、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本次投标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系统自愿结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的设计及整体协调管理等工作;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负责本项目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内容的采购、施工、调试试运行、检测、第三方验证测试等工作。
二、招标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剑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0297U
注册资本:211,779万元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移动通信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修理;人工智能硬件销售;销售代理;光通信设备销售;软件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音响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卫星移动通信终端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通讯设备修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票务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关联关系说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招标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对公司的影响
香江系统作为投标联合体成员之一,完成“中国移动浙江公司2025年长三角(宁波)数据中心机房动力系统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签署,后续将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并取得相对应的收益,预计将对公司未来营收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对未来每年的营收影响以实际审计结果为准。
该事项属公司日常经营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尚有相关方未签字盖章
截止目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尚未完成正式合同签署,最终合同条款和合同履行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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