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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1358           证券简称:兴欣新材          公告编号: 2025-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2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6,317,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244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8个月(因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本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由原来的股票上市之日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1日,自动延长6个月,即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

  3、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因原上市流通日2025年6月21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2025年6月23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3]2120号《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0,000股,并于2023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66,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8,00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4年4月24日,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以总股本8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转增股本35,200,000股,公司总股本由88,000,000股增加至123,2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23,2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6,303,032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70,063,898股,占总股本的56.8700%;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6,317,360股,占总股本的13.244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2名,分别是公司副董事长吕安春先生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鲁国富先生,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二)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

  因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本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由原来的股票上市之日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1日,自动延长6个月,即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星期一)(因原上市流通日2025年6月21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2025年6月23日)。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6,317,36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3.2446%。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2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吕安春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鲁国富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可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后,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并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注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 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 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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